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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刑營秘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營秘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程 鯤代 理 人 蔡慶文律師

戴君容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張耕碩相對人 兼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李旻修

邱智源相 對 人兼 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孟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張耕碩、李旻修、邱智源、林羿帆律師、蔡孟翰律師就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如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刑事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張耕碩、李旻修、邱智源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現由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茲因如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涉及聲請人即告訴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内部關於專有材料之方法、技術、配方,特定產品之方法、技術、製程與設計,及與第三人間交易條件,以及特定產品之同業產品價格、優劣分析與定價策略、製造成本等可用於生產、銷售與經營之資訊,且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可得大幅節省同業研發及嘗試錯誤所需耗費之時間、人力、費用等成本,足以造成聲請人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濟價值;再者聲請人對於如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有按業務需要分類、分級,僅聲請人公司内部被授權之人員得以知悉,並已經聲請人採取諸如電子檔案儲存空間之權限控管、針對特定員工配發公務專用,並設置密碼及安裝WinMatrix3AgentService監控系統,以及留存電子存取紀錄,以記錄檔案使用者及使用情形之電腦,及與員工簽署「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研發保密自願承諾書」及 「保密切結書」文件,要求渠等在職及離職期間負保密義務外,並要求員工離職應交還所持有之營業秘密,而經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以該等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開示或使用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張耕碩、李旻修、邱智源及相對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林羿帆律師、蔡孟翰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所定刑事案件,依同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2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上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考其立法目的,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三、經查:㈠附表一編號1、2所示資料,分別為附表二編號11至15、21至3

1所示資料之工程圖紙本及技術特徵說明,附表一編號3所示光碟則內含附表二所示資料之電子檔案(附表二所示資料業經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覽在案),均涉及聲請人内部關於專有材料及特定產品之方法、技術、配方、製程、設計,特定產品與第三人間之交易條件,同業產品價格、優劣分析與定價策略,製造成本等資訊,乃聲請人可用於生產、銷售與經營之重要資訊,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可能導致聲請人之競爭優勢降低,具有經濟價值;且該等卷證資料,均經聲請人按業務需要分類、分級,並採取電子檔案儲存空間之權限控管、安裝監控系統、留存電子存取紀錄等合理之保密措施,他人無法輕易得知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內容,堪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聲請人業已釋明如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為其所持有之營業秘密。

㈡再者,相對人張耕碩、李旻修、邱智源、林羿帆律師及蔡孟

翰律師分別為本案訴訟之被告及選任辯護人,為兼顧本案訴訟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如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本案卷證資料,並聽取兩造之意見後,足認相對人尚未自本案訴訟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並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情事,而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耕碩、李旻修、邱智源、林羿帆律師及蔡孟翰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若芸附表一編號 卷證資料名稱 卷證出處 1 114年12月4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㈧狀所附證物二(即附表二編號11至15、21至31所示資料之工程圖紙本) 本院限閱卷第113頁至第152頁 2 115年2月13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㈩狀暨所附證物三(即附表二編號11至15、21至31所示資料之工程圖紙本暨技術特徵說明整理表) 本院限閱卷第155頁至第196頁 3 光碟兩片(內含附表二編號1至33所示資料之電子檔案) 本院限閱卷末證物袋附表二 聲請人主張之營業秘密編號 資料名稱 1 K-0-00-00-0製造部呢哪組---主原料配方表(18-04-20) 2 K-0-00-00-0製造部呢哪組---軟質材料色粒配方表(18-08-21) 3 K-0-00-00-0製造部呢哪組---硬質材料色粒配方表(18-08-21) 4 小包藥公文單 5 3000軟厚rtf. 6 3000軟厚-OKrtf. 7 超硬板1301rtf. 8 超硬板1301-OKrtf. 9 M5000Lrtf. 10 M5000L-OKrtf. 11 od0158-KNEE-OUTX2P.rar 12 od0160-ELBOW-OUTX2P.rar 13 DA-0D0160-3D-公模.pdf 14 DA-0D0160-3D-母模.pdf 15 KNEE_asm.easm 16 AF-0915制振材0000000.xls 17 具制震效果之膝肘防護裝置-0000000-0 18 SOP-105-001-KNEE 19 SOP-105-002-ELBOW 20 護具鉚釘作業標準流程 21 六角紋-共用款護具3個.zip 22 2014-06iroller.pdf 23 2014-06iroller-2.pdf 24 201401-roller-diy-50mm-a.igs 25 201401-roller-diy-50mm-b.igs 26 201401-ROLLER-DIY-75mm.igs 27 00000000-roller.pdf 28 00000000iroller.pdf 29 00000000-iRoller-147mm開模版圖示.pdf 30 00000000iROLLER位置圖.pdf 31 iroller-b.pdf 32 SOP-104-001-I-ROLLER.xlsx 33 2014-ROLLER競品售價比較iROLLER定價參考表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