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營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即告訴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孫小萍律師張仲宇律師被 告 林俊安
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上開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13年度刑營訴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宛珍律師、孫小萍律師、張仲宇律師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且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宛珍律師、孫小萍律師、張仲宇律師為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6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下稱本案)告訴人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並就本案於民國115年4月22日進行之準備程序代理告訴人到庭。
茲為核對、釐清本案於上開期日所進行準備程序之筆錄正確性,俾告訴人充分了解開庭實際內容,保障合法權利之行使,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聲請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4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3條、第38條、第271條之1等規定,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之聲請權人,指辯護人及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均係本案告訴代理人,有委任狀在卷可憑,依法均為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其等已敘明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核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均准予交付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並依上開規定,諭知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開庭錄音內容,均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均禁止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附表:
編號 法庭錄音內容 1 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6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