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營訴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黃富源選任辯護人 陳瑜珮律師
黃韋儒律師李易撰律師被 告 陳建龍選任辯護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陳旺池律師被 告 陳威帆
邱致遠
黃奕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力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