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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刑營訴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營訴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黃富源選任辯護人 陳瑜珮律師

黃韋儒律師李易撰律師被 告 陳建龍選任辯護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陳旺池律師被 告 陳威帆

邱致遠

黃奕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力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