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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刑國營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國營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陳力銘選任辯護人 楊哲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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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繹捷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王樂民、黃鼎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