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智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侯嘉煒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9號、110年度訴字第69號、第23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69號、第9170號、第9175號、第9176號、第9181號、第10757號、第10758號、第10766號、第10892號、第11233號;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2969號、第12436號、110年度偵字第1530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2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侯嘉煒(下稱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判決維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9號、110年度訴字第69號、第233號有罪判決(下稱原一審判決)而駁回其上訴(下稱原確定判決或原審),嗣聲請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然原確定判決有下列違誤:
㈠聲請人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證據A至G之錄音譯文,經核
與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存有重大落差如下:證據A1可證明聲請人未將一般口罩作為醫療口罩販售,證人陳文山於知悉聲請人所販售為一般口罩時表示可能需要取消訂單;證據A2係聲請人向陳文山表示口罩不能標榜為醫療用;證據B1可證明何夢婷知悉聲請人除販售一般口罩外,聲請人另有協助介紹其他醫療口罩供應商予何夢婷,是聲請人並未以一般口罩偽稱為醫療口罩;證據B2可證明何夢婷已知悉聲請人所販售並非醫療口罩,並與聲請人就價格協商;證據B3為聲請人與何夢婷之議價過程,內容涉及聲請人提供裸裝、防塵盒等;證據B5、B6可證明何夢婷要求聲請人協助處理價格及追貨;證據B7可證聲請人要求何夢婷不得於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康公司)以標示醫療口罩之方式販售陳明傑所提供之口罩;證據C1至C10為聲請人與陳明傑間就合康公司所訂購貨物之種類、數量、交貨日期、盒子、價格等事項進行聯繫,其中證據C10中有聲請人向陳明傑提出易廷、康匠之產品遭指為假貨之質疑,若聲請人明知販售偽造商品,實無如此質問之必要;證據D則為周翠儀向聲請人詢問口罩之外盒與認證等相關問題,可證明聲請人未要求周翠儀將一般口罩當作醫療口罩販售之事實;證據E為聲請人與陳明珠之對話內容,自該證據可知聲請人不具有主觀犯意;證據G為聲請人與潘春杏之對話內容。又上述錄音譯文結合其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相關交易客觀資料可認,聲請人於上訴理由中反覆說明聲請人自行出售一般口罩與聲請人介紹醫療口罩供應商予合康公司係屬二事,且聲請人亦於發現問題時要求藥局下架口罩,後續也向口罩供應商要求退貨。然原確定判決卻未基此認定事實,而係將不同時間、交易、口罩來源混合評價,誤將聲請人交易一般口罩的買賣行為評價為販售醫療口罩,是綜合判斷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㈡聲請人於上訴過程中,業已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具體說明附
表號1至25之證據A至證據G之錄音日期、時間、對象、內容,並表明待證事實,然原確定判決僅以「語音譯文均已審酌」概括列舉證據,與實質判斷證據顯屬有間。是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既未經實體判斷,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要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判決為由聲請再審。是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所憑之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具有未經判斷資料性之新規性(或稱嶄新性)外,尚須具備經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或稱明確性、顯著性),二者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即與上揭法定聲請再審事由不符,應認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又聲請再審理由,如僅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取捨證據對證據證明力闡釋持相異之評價,即使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聲請再審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意旨雖主張原確定判決未審酌如附表所示證據,若綜合
該證據判斷能證明聲請人未將一般口罩作為醫療口罩販售、聲請人不具有主觀犯意等語,惟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上訴部分,除引用原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外,另詳予補充記載理由如下:二、㈠聲請人販售非醫用口罩予合康公司部分:⒈偽冒富璟醫用口罩部分,係依聲請人、陳文山、何夢婷證述,並有陳文山於109年6月30日陳文山傳送富璟醫用口罩許可證「檔案」及聲請人變造之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試驗報告給何夢婷之LINE對話紀錄;⒉偽冒源泓公司醫用口罩部分,係依聲請人、陳明傑、潘春杏之證述,及聲請人與潘春杏LINE對話紀錄;⒊偽冒寶島公司醫用口罩部分,係依聲請人、何夢婷、潘春杏之證述,及聲請人與何夢婷之LINE對話紀錄、LINE語音檔對話紀錄;⒋偽冒易廷公司醫用口罩部分,係依陳明傑之證述,以及聲請人與何夢婷之LINE對話紀錄;並補充判決理由二、㈡聲請人販售非醫用口罩與典安藥局部分:係依聲請人、陳明傑之證述,另依聲請人與陳明傑、蘇大元LINE群組對話紀錄;及補充判決理由二、㈢聲請人販售非醫用口罩予英肯公司、水漾藥妝店即胡欣渘、秉誠公司部分:係依聲請人、周翠儀之供述,及聲請人與周翠儀LINE對話紀錄等卷證資料以相互勾稽等情,有卷附原確定判決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全案卷證核閱確認,合先敘明。
㈡又聲請意旨雖稱如附表所示證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6款之要件,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均係原審卷內已存在之既有證據,而非屬原審未及調查審酌者(卷證位置詳如附表所示,並經聲請人於刑事聲請再審狀中自承曾於原審上訴理由中明確指出並逐項提出,見本院卷第9至21頁),雖提出時部分記載證據編號及日期略有不同,然其內容均相同,經本院核閱原審卷證資料無訛,自均不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所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所提證據均欠缺新規性,難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之再審要件,顯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及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是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同時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部分,因聲請再審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且其聲請再審部分既經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部分亦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聲請既有上述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之情形,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聲請人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林建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提出之證據名稱 證據編號 卷證位置 1 109年7月1日聲請人與陳文山之錄音譯文 A1 原審本院(下同)卷三第415頁 2 109年7月3日聲請人與陳文山之錄音譯文 A2 原審卷三第416頁 3 109年7月2日聲請人與何夢婷之錄音譯文 B1 原審卷三第417頁(標註對話日期為109年7月3日) 4 109年7月10日聲請人與何夢婷之錄音譯文 B2 原審卷三第418頁(標註對話日期為109年7月3日) 5 109年7月13日聲請人與何夢婷之錄音譯文 B3 原審卷三第419-420頁 6 109年7月16日聲請人與何夢婷之錄音譯文 B4 原審卷三第421頁 7 109年7月19日聲請人與何夢婷之錄音譯文 B4A 原審卷三第433-435頁(標註證據編號為B9) 8 109年7月20日聲請人與何夢婷之錄音譯文 B5 原審卷三第423頁 9 109年7月22日聲請人與何夢婷之錄音譯文 B6 原審卷三第425-427頁 10 109年7月29日聲請人與何夢婷之錄音譯文 B7 原審卷三第429頁(標註對話日期為109年7月30日) 11 109年7月29日聲請人與何夢婷之錄音譯文 B8 原審卷三第431頁(標註對話日期為109年8月4日) 12 109年7月19日聲請人與陳明傑之錄音譯文 C1 原審卷三第439頁(標註證據編號為C2) 13 109年7月20日聲請人與陳明傑之錄音譯文 C2 原審卷三第441-443頁(標註證據編號為C3) 14 109年7月24日聲請人與陳明傑之錄音譯文 C3 原審卷三第439頁(標註證據編號為C1) 15 109年7月24日聲請人與陳明傑之錄音譯文 C4 原審卷三第449頁(標註證據編號為B5,對話時間為109年8月4日) 16 109年7月24日聲請人與陳明傑之錄音譯文 C5 原審卷三第459頁(標註證據編號為C8) 17 109年7月25日聲請人與陳明傑之錄音譯文 C6 原審卷三第459-461頁(標註證據編號為C9) 18 109年7月28日聲請人與陳明傑之錄音譯文 C7 原審卷三第455-457頁 19 109年7月28日聲請人與陳明傑之錄音譯文 C8 原審卷三第451-453頁(標註證據編號為C6) 20 109年7月29日聲請人與陳明傑之錄音譯文 C9 原審卷三第445-447頁(標註證據編號為C4) 21 109年8月10日聲請人與陳明傑之錄音譯文 C10 原審卷三第463-465頁(標註對話日期為109年8月13日) 22 109年8月12日聲請人與周翠儀之錄音譯文 D 原審卷三第467頁(標註對話日期為109年8月11日) 23 109年8月14日聲請人與陳明珠及其先生之錄音譯文 E 原審卷三第469-474頁 24 109年7月31日聲請人與蘇大元之錄音譯文 F 原審卷三第475頁(標註對話日期為109年7月30日) 25 109年7月31日聲請人與潘春杏之錄音譯文 G 原審卷三第4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