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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WISY AG 設Oberdorfstrasse 26, D-63699

Kefenrod, Germany代 表 人 Jan Maurer上 訴 人 謄錄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謄錄被 上訴人 樂城清水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淑津被 上訴 人 何適第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WISY AG及其代表人Jan Maurer應於收送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WISY AG之上訴。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文書由非公務員自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53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原審以109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原告WISY AG、謄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謄錄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上,僅蓋印有上訴人謄錄公司及其代表人曾謄錄之印章,而無上訴人WISY

AG及其代表人Jan Maurer之簽名或蓋章,以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未經原審法院定期間先命補正,且迄今仍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述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