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
區○○路○○○○號6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以書狀說明其理由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 陳國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