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字第00007號上訴人即被告 竣稜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彬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97年8 月12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一第1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理由書,逾期未提出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 靖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