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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專上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易字第000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接觸燈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以書狀說明其理由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