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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專上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易字第00005號上訴人 即 上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被上訴人 號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被上訴人即 德保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 號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第二審裁判費依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計算,並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就其訴之聲明,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如下:

㈠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其訴之聲明第2 項係依浪板製造機

授權書第3 條、第5 條及第6 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及自附帶上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 400,000元。

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

,290元。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 第1 項但書規定,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堯中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