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O2 Micro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 00000000000 等人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捌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