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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專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被 告 華峰密機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采岩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上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丁○○(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7年7 月24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門型鉸鍊」新型專利權(註冊號數:第M288900 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7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審理中,惟被告抗辯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進步性規定,依同法第107 條第1 款規定,應撤銷其專利,被告已於同年4 月23日提出舉發撤銷案(申請案號:00000000N0

1 )等語。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