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4號原告甲○○與被告華峰密機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