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奕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