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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專訴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原 告 香港商嘉合科技有限公司

(Convergence Technologies Ltd.)法定代理人 甲○○(Steve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黃郁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被 告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緯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聿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邁萪公司)法定代理人緯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博公司),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乙○○,業於民國97年9 月30日具狀聲請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等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一切侵害原告中華民國發明第I293361 號及發明第I281017 號專利之物品,及不得使用發明第I281017 號專利之方法。㈡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整,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略以:

㈠原告所研發之「具有多芯結構之增加蒸氣量的散熱座」及「

具提昇沸騰效果多重毛細構造的蒸氣室」等技術,分別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取得中華民國發明第I293361號及發明第I281017號專利在案(以下分別簡稱系爭專利A、系爭專利B),專利權期間分別自97年2月11日至112年5月13日、96年5月11日起至114年11月28日止。

㈡被告邁萪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緯博公司竟未經原告

同意而著手製造及販賣與原告上揭二件專利相同之散熱裝置。就系爭專利A 而言,邁萪公司於其公司網頁中所描述之均熱板(Vapor Chamber ),顯係使用與該專利相同之技術特徵,如使用銅微網、可製作上下層孔徑不同的微結構、可製作在同一平面上多個不同孔徑的微結構、可在蒸發區及凝結區製作不同的微結構等,經拆解使用邁萪公司均熱板產品之Sapphire HD3870 顯示卡,並檢視其內之均熱板結構,其所使用之技術亦落入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7 項、第

9 至11項、第19項及第22項。原告曾於97年4 月1 日及97年

5 月16日分別發函告知被告邁萪公司上開專利侵權,惟被告邁萪公司一再以專利有效性存疑為由未予善意回應,至今仍繼續從事侵權行為。另就原告所有之系爭專利B ,經分析被告邁萪公司之均熱板亦落入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8 項、第10至11項、第14項及第19至21項。

㈢本件被告邁萪公司有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及為

上述目的而進口等侵害系爭專利A、B之行為,已如上述,為排除其侵害,爰依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第1 項。

㈣被告邁萪公司既已於市場公開販賣上述侵權之均熱板產品(

系爭均熱板產品)而造成原告之損害,原告爰依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被告邁萪公司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及第342條第

1 項規定請鈞院核准,命被告邁萪公司提出自原告受侵害之系爭專利B 之生效日(即96年5 月11日)起之被告製造、販賣侵權均熱板產品之統一發票、銷貨單、出貨單、訂單、傳票、商業帳簿、財務報表及電磁紀錄等製造、買賣資料文件,以證明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俾便核定其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之數額,否則依法即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而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在被告邁萪公司提出前揭相關文件以供計算原告損害之前,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之規定,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即150 萬元如訴之聲明2 ,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補充給付範圍之聲明。

㈤末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

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邁萪公司所加於原告之損害,乃其代表人即法定代理人緯博公司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原告爰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邁萪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緯博公司連帶賠償。茲被告邁萪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乙○○,爰將原法定代理人緯博公司仍列為被告。

㈥被告等確實製造及販賣與系爭專利A、系爭專利B相同之散熱

裝置,該散熱裝置並裝置於訴外人藍寶科技有限公司Sapphi

re Technology Limited(下稱藍寶科技)之Sapphire HD3870及HD4870系列之顯示卡(下稱Sapphire顯示卡)中,此可由下列證據證明:

⒈由被告邁萪公司有關自家產品介紹網頁中之均熱板(Vapor

Chamber)產品可知,該均熱板顯係使用與系爭專利相同之技術特徵,例如使用銅微網、可製作上下層孔徑大小不同的微結構、可製作在同一平面上有多個不同孔徑區域的微結構、可在蒸發區及凝結區製作不同的微結構等。

⒉依被告邁萪公司網頁內容可知,其自行發佈消息表示其與雙

鴻科技共同開發出AMD(ATI)HD3870使用的單插槽散熱模組,顯示卡大廠藍寶科技(Sapphire)並已將該散熱模組採用納入其產品中,而此處藍寶科技所指產品即為Sapphire HD3870及HD4870系列之顯示卡。

⒊被告邁萪公司於其介紹自家產品之網頁上展示Sapphire HD3

870顯示卡,顯示其已向網路使用者公告該顯示卡為其所產製者;其復於網頁上強調是以均熱板(Vapor Chamber )處理顯示卡之散熱問題,益證Sapphire HD3870顯示卡之散熱模組確實為被告等所生產製造。

⒋經拆解Sapphire HD3870顯示卡,並檢視其內之均熱板結構

,可知該均熱板結構與被告邁萪公司用於均熱板之技術相同,而被告邁萪公司所使用之技術亦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⒌被告邁萪公司於其網頁上,針對原告主張其生產之Sapphire

HD3870顯示卡之散熱模組涉及專利侵權乙事發表聲明時謂「本公司生產之產品,皆為本公司長時間耗費心力、自行研發而得,並未侵害他人有效專利權之情事。另本公司對於生產該等產品所需技術,業已取得相關專利保護,並無利用他人有效專利之必要」、「本公司刻正瞭解相關情事並已發現有諸多嘉合科技專利無效應予撤銷之事證,本公司正積極整理並將提出專利無效之抗辯,並循專利舉發管道依法撤銷該等無效專利」等語,其完全未否認Sapphire HD3870顯示卡之散熱模組為其所製造生產,僅就原告所有系爭專利有無效事由為抗辯,且其網頁左上方並同時顯示Sapphire HD3870顯示卡之散熱模組圖片,其並未於圖片上附註該產品非原告製造等說明,凡此在在可證Sapphire HD3870顯示卡之散熱模組確實為被告等所製造販賣者。

㈦系爭專利不具無效事由,被告等所辯洵屬無稽:

被告等一方面於訴訟上主張系爭專利無效;一方面卻又以名稱為「具有複合式微結構的均熱板」申請新型專利,細究該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示說明,如一微結構層、一工作流體、該微結構層至少包含第一結構層及第二結構層,該第一結構層及第二結構層二者之中至少有一者是由金屬網所形成之微結構層,且二者具有不相同的平均孔隙尺寸等等描述,其實即為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翻版。若系爭專利果如被告等所辯為無效專利,則被告等何須耗費時間金錢再以相同內容申請一無效新型專利,是證被告等所稱系爭專利無效之主張純係為反對而反對之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㈧系爭專專利A、系爭專利B之申請專利範圍皆已完整揭示技術

特徵之結構,應無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 項認定有手段功能用語而為解釋之必要。茲提出系爭專利A、B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文義解釋如下:

⒈系爭專利A:

⑴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內容為:

「一種熱傳裝置,包含有:至少一器室,其容納有一可凝結液體,該器室包括一設置來耦合至一熱源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被蒸發之可凝結液體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以及一多芯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可見其主要元件包含:①)至少一器室,②一可凝結液體,以及③一多芯結構。其中該器室包括一蒸發區;可凝結液體在蒸發區被蒸發,且於器室內之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而該多芯結構包含可互操作之芯結構可促進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

⑵詳究上述申請專利範圍界定內容應已對一種熱傳裝置之請

求標的之結構為完整界定。而特別就「多芯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之技術特徵而言,其係關於一種「多芯結構」元件之界定,而此種多芯結構為一包含有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且可促進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之多芯結構。由上述可知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已完整揭示技術特徵之結構,應無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認定有手段功能用語而為解釋之必要。

⒉系爭專利B:

⑴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內容為:

「一種熱傳遞裝置,包括:至少一蒸汽室其包含一可凝結

流體,該至少一蒸汽室包含一蒸發區,該蒸發區與一熱源連接,用以蒸發該可凝結流體,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以及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可見其主要元件包含:①至少一蒸汽室,②一可凝結液體,以及③一多重毛細構造。其中該蒸汽室包含一蒸發區;可凝結流體在蒸發區被蒸發,且於蒸汽室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而該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

⑵系爭專利B係一改良之多重毛細構造,而具有系爭專利A中

「多芯結構」的全部特徵。詳言之,系爭專利B除了具有系爭專利A中「多芯結構」上述特徵之外,尚進一步適用於提昇沸騰效果且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如系爭專利B之說明書第7頁及第8頁所述,該發明提昇沸騰特徵可為一具有比凝結區更大之毛細能力的突出毛細構造。此外,如說明書第10頁倒數第7行以下所例示說明者,由於沸騰表面的面積增加,使得蒸發量增加且沸騰熱通量降低,藉此可以減低沸騰過熱的狀況。因此,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中所界定之「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無疑至少應涵蓋或文義上讀入任一實際上包含一複數個互連之毛細構造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而具有一空間變化的芯吸能力使得凝結液聚向蒸發區時可有一增加的芯吸能力且包括有一提供較大沸騰表面積之突出毛細構造的多重毛細構造。由上述可知,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已完整揭示技術特徵之結構,而無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認定有手段功能用語而為解釋之必要。

㈨被告等98年6月1日民事答辯㈣狀中對系爭專利A、B之申請專利範圍所作的解釋有諸多謬誤。

㈩被告依所提出之被證1 號至被證5 號主張系爭專利A 不具新

穎性及進步性,並基於被證1 號至被證3 號主張系爭專利B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惟被告之主張有如下謬誤:

⒈系爭專利A、B乃一種由主要針對電子系統中熱移除而發展

之熱管散熱座(heatpipe heatsink)。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末段所述:「熱管散熱座之芯結構在功能上與一更早期之熱管(heat pipe)是不同的,特別地,一更早期之熱管的蒸氣與液體流通常是線性的,而在一熱管散熱座中,該蒸氣與液體流則更像是立體的。」,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5 頁所述:「具有更高效率的機制已經被發展與評估,其中蒸汽室(vapor chamber )是經常被考慮的機制之一。」。

由上可知,應用於冷卻或熱移除的熱管技術,可簡單區分為早期的線性流動式熱管技術與現今電子市場所需之蒸汽室型式之立體流動性散熱座技術二種不同類型,試述如下:①早期熱管技術:早期熱管技術中,發生蒸發及凝結循環之密閉環境係設置為一管狀結構,其中管狀之一端為蒸發區、另一端為凝結區,流體在二端間的流動。換言之,流體的流動方向,在未控制下亦僅有朝向第一端或第二端兩種單一向度線性流動的可能,因此技術發展多關注在如何克服重力的影響而可將凝結液導向所欲一端流動。②當今適用於電子系統中之散熱座(heatsink)技術:當今適用於電子系統中之散熱座(heatsink)技術中,散熱座通常僅以蒸汽室底面一小區域與熱源接觸而為蒸發區,器室內可凝結表面遠大於蒸發區面積,於其中,蒸氣與液體流動則更像是三維向度的。由前可知,被證2 號並未揭示出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中所界定之「多芯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之技術特徵,或者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獨立項中所界定之「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特徵的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因此,相較於該被證2 號,二件系爭專利具備新穎性至為明顯。再者,即便組合被告等所引述之該被證2 號各段落內容,亦不能推論出二件系爭專利上述特徵,因此系爭專利A 、B 相較於該被證2 號均具備進步性。

⒉被證1號及被證3號至被證5號所揭示之熱管相關技術內容之說明:

⑴被證1號:

乃西元1992年所出版Heat transfer教科書部份內容,被證1號第674頁記載:「在熱管之一端加熱而另一端冷卻時,液體在熱端蒸發且在冷端凝結。由於蒸發區中的液體將因蒸發作用而耗盡,…同時凝結區泛流液體。作用於蒸發區凹陷液體-蒸汽界面的表面張力將導致於蒸汽之壓力高過於液體之壓力。此一壓力藉由蒸汽傳到泛流的凝結區,而此處蒸汽與液體的壓力近乎相等,因此液體被驅動從凝結區通過芯結構至蒸發區。」,事實上並無人可確實了解熱管內部蒸汽與液體作用的實際狀況,然而由前揭引述內容,可知該教科書的作者認為,在管狀熱管中,液體被驅動從凝結區一端通過芯結構流至蒸發區一端之結果,實係因蒸發區一端的液體因蒸發而耗盡,同時由於傳遞到凝結區一端的壓力作用,才使凝結區泛流的液體流回至蒸發區,然其中芯結構實係提供一利於液體流動的管道而已。至於由被證1 號第675 頁所載「細篩網提供高毛細吸壓,而溝道則提供液體低的流動阻力…分級孔隙度的芯結構係在蒸發區具有較細的篩網以增加毛細吸壓,而在凝結區具有較粗篩網以利於液體流動」之內容最多僅教示到:在熱管的蒸發區一端之芯結構具有較細的篩網,可因而增加毛細吸壓,而在另一端凝結區中之芯結構具有可有利於液體流動的較粗篩網而已。顯然,該引證文件並沒有揭示「提高芯吸壓」的設計係為了「促進凝結液流動」之目的,更遑論被告等據而過度演繹的「減低相關沸騰過熱現象」之說法。再者,如該技術領域人士所周知,僅有在蒸發區提高毛細吸壓,並不必然會有「促進凝結液流動至蒸發區」的結果,此係因在細篩網結構下毛細吸壓提高的同時,將伴隨著流動阻力的增加,而導致凝結液流動阻的問題。事實上,由該書證其它文段記述亦可看出,作者也瞭解到此流動阻問題的嚴重性。否則,作者就不會記述有關令凝結液改道的設計,亦即熱管在軸向延伸方向上通常會另行設置縱向溝槽(grooves )以令凝結液繞道(參見被證1 號第675 頁最後段第10至12行)。顯然地,在為提高效能之當今電子系統中適用的散熱座中,凝結區之面積遠大於蒸發區,凝結液亦需於廣大的凝結區從四面八方匯集流回蒸發區,其流動驅動方式已非由上述教科書內容所能推知或預期。事實上,如系爭專利A 、B 所示,立體蒸汽室中蒸汽與凝結液的流動作用恰恰相反,因為儘管蒸汽將會充滿整個蒸汽室內部空間,該蒸汽將僅朝往被騰出有空間的凝結區流動,此時該凝結區空間的騰出係由受到芯吸結構牽引之凝結液流動所造成,因此,此以芯結構作為流體流動的實際驅動力。綜上所述,由於當今蒸汽室型散熱座中之流體流動實與傳統管狀熱管之單純環境有天壤之別,流體流動之作用方式迥異,因此系爭專利A、B所請求之技術,顯然並非傳統線性配置之熱管相關技術的簡單轉用所能達成。

⑵被證3號:

為公告於西元1984年之美國專利,僅係揭露一種傳統熱管。

其全文內容並未脫上述被證1號之範疇,僅論及單一向度的流體流動與線性芯結構變化的關係,與系爭專利A、B不相干。

⑶被證4號:

乃公告於西元1973年之美國專利,其揭露內容亦僅關於早期傳統管狀熱管之技術,顯然非關可用於電子市場之散熱座技術,倘若仍欲探論該證據之詳細揭露內容,則如被證4號第1欄第36至37行所述,該證據之技術旨在特別提供一種可不受重力影響而操作的熱管,因此,縱然其或包含在熱管內設置芯結構等揭露內容,然其所有內容,均僅在流體單一向度的線性流動之思維下,考慮如何克服重力對流體的影響,特別是提出藉由在蒸發段減小芯結構孔徑,以進一步抽吸工作液。特就被告等所引述之內容言之,被證4號第2欄第15至19行:「in order to provide acontinuous path for return

of condensate」、第2欄第40至42行:「the condensate

is returned by the wick to the evaporator section」(芯結構之設置單純係「為了提供一供凝結液返回之通路」);被證4號第3欄第32至34行:「If desired, the poresizes can be reduced in order to pump the liquidworking fluid further」(必要時,為了進一步抽吸液態工作流體,孔徑可被縮小);然而,被證4號全文未曾論及流體於立體空間中多向流動之問題,當然無從由其獲得任何有關在立體空間中促進流體從四面八方流向一特定區域的資訊或教示。

⑷被證5號:

為公告於西元1979年美國專利,其揭露內容亦僅係關於早期傳統管狀熱管,就被告等引述內容而言,被證5號第3欄第43至49行:「Since this pressure differential increasesfrom substantially zero at the condenser region to amaximum at the evaporator region, the pore size isgraded to diminish from the condenser region to theevaporator region. This grading of the pore sizealong the wick thus permits compensation, by capilla

ry pressure,…」(由於蒸汽/液體之壓力差從凝結區實質為零增加為在蒸發區最大,孔徑尺寸從凝結區到蒸發區逐步減小。可由此一孔徑尺寸之分級而容許藉由毛細壓力獲得補償…)。如上所述,此等內容實無法為近期發展之用於電子市場的散熱座技術提供任何實益,更遑論系爭專利A、B所提供關於在立體空間中促進流體從四面八方流向一特定區域的技術思想及特徵。

⑸被證1號及被證3號至被證5號之內容自當在管狀熱管之背景

下,理解其等係以解決其它問題為前提,而顯然與用於電子市場的散熱座技術無關,更與專為促進蒸汽室中流體流動之技術無關。因此,該等證據不可能有揭示系爭專利A、B之技術內容或特徵。再者,由於早期傳統管狀熱管僅提供凝結液單向度線性流動之技術內容,其根本未有任何關於流體立體流動之資訊,因此,一熟習此技藝者根本不可能藉由將其中所揭示之不相干技術內容,應用在為當今電子市場而發展的散熱座上,更遑論可輕易轉用而推知系爭專利A 、B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界定之可於立體多向流動空間中促進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之高效能散熱座技術。顯然地,系爭專利

A 、B 所請發明相較於上述4 件證據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可專利性,毫無疑慮。

⒊關於被證2號之技術說明:

⑴被證2號係被告等所提5件證據中唯一與當今包含蒸汽室之散

熱座技術相關者。然而被證2號所關注的問題係在於如何克服重力對液體分佈的影響,而思欲提供將凝結液留持於特定區域(蒸發區)之技術。

⑵又被告等稱被證2號已揭示「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

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之論述純屬謬誤。詳言之,被證2號之說明書及圖式第10、12(a)及12(b)圖等內容雖然說明,「單一片舖設於散熱器室之底面的篩網(mesh)11可與一柱狀篩網(columnar mesh)11a組合,而mesh 11之多個切口部(cut portions)之間可透過毛細結構互相連接」,然而該引述段落之前一段係說明mesh 11如何與捲繞而成的columnar mesh 11a組合使用,特別是columnar mesh 11a由於係由「篩網片」捲繞而成,可提供的是一可供熱分散的廣大表面,若進一步結合mesh 11的毛細結構可在熱管處於極熱狀態或者傾斜時,更有助於將工作液供饋給columnar mesh11a。換言之,被證2號篩網的設置旨在從待冷卻體將熱分散及運送至工作流體,其等內容最多僅教示出毛細結構可應用於作為通道而將工作液從一處供饋至另一處。此外,被證2號第15欄第1 至2 行,其內容亦不出上述:mesh 11 的目的係在於即使該熱管傾斜之情況下,防止突出部15(用以接觸熱源)不至於短缺凝結液。事實上,被證2 號中組合使用的mesh 11 及columnar mesh 11a 僅在外觀構形上有片狀及捲繞而成的柱狀之分而已,特別是被證2 號全文未曾提及二者在細部芯結構上有任何實質差別,被告等所引用之該等段落顯然無法說明被證2 號包含有「多芯結構」之設置,其所稱用以證明「多個芯結構可互操作」之說法完全不能成立。

⑶被告等另稱被證2號已揭示「多芯結構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

蒸發區流動」之論述亦屬謬誤。詳論之,被證2號第13欄第4至6行述及:「毛細現象被用於將液態工作流體供饋至熱轉移部」;且第18欄第66行至第19欄第2行提及:「藉由設置於器室中之篩網或多孔金屬體13之毛細結構,液態工作流體3被送至熱轉移金屬柱4及熱吸收壁6」,其目的係如其後第1

9 欄第2至4行所述,在於「使得在即使傾斜的狀態下,液態工作流體仍可順利流回」。該等內容僅顯示出可利用毛細結構在二點間之液體輸送,而部分消彌重力或器室形狀對液體分佈的影響,姑且不論此等引用內容中僅提及毛細現象與單一的毛細結構,其非但未曾揭示或教示出二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界定之可供促進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之多芯結構或使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蒸發區的流動之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毛細構造的多重毛細構造,該等引用內容甚至根本係與「多芯結構」或「多重毛細構造」無關。

⑷綜上,被告等所引述被證2號之片段內容,至多僅能說明不

同外觀構形的篩網(片狀mesh 11及捲繞而成的柱狀columnarmesh 11a)可組合應用,利用毛細結構將工作液由一端移動到另一端,特別用於以部分補償重力或器室形狀對液體分佈的影響。然而,被證2號完全未曾論及在芯吸力上有所變化之複數芯結構,更遑論具有可供用於促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之特徵的多芯結構。

⑸再者,被告等所稱被證2號已揭示「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

重毛細構造」之論述亦無法成立。被證2號第3欄第15至27行及第5欄第41至43行清楚顯示,被證2號係針對「沸騰上限(boiling limit)」之問題而提出「藉由增加工作流體之循環率以防止熱吸收壁之內表面超過沸騰上限」之技術,諸如第6欄第62至67行所說明的防止達到沸騰上限的實施例。然而明顯地,此段內容僅是關於為了避免「到達沸騰上限」所造成之問題,而與「提昇沸騰」之技術完全無關。詳言之,如被證2號第3欄第22至24行所述,「沸騰上限意謂著,當溫度達到沸騰上限時,無任何工作流體處於液態的情況」,亦即,此時蒸發區係完全乾涸,將造成熱管完全無法操作,該情況的發生可由熱源溫度的突然升高而得知。相對而言,系爭專利B 所述之「減低過熱(superheat reduction )」,其目的係增進操作中之蒸汽室效能,就其本質而言,過熱(superheat )之控制能使沸騰表面及所生蒸汽間的溫度差得以進一步降低。由此顯見,被證2 號與系爭專利B 二者之目的不同,其技術及結果互異實即不足為奇。舉例言之,被證

2 號提出「增加工作流體之循環率來避免無任何工作流體處於液態」的情況,與系爭專利B 所述「提昇沸騰」的技術完全不能相提並論,更遑論該被證2 號完全未曾論及芯結構尺寸上不規則性的意義,且其芯結構亦非為一多重毛細構造。

因此,顯然地,被告等所引用之該等段落根本無法支持其主張該被證2 號已揭示「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的論述,被告等顯然特意扭曲被證2 號中「防止到達沸騰上限」的技術,而將此不相干的技術與系爭專利B 所關注的「提昇沸騰」混為一談。是以被告此部分主張完全不能成立。

⑹被告顯然將蒸發區因超過沸騰上限所致的「乾涸」現象誤解

為即是系爭專利B中所關切的「過熱(superheat)」。「過熱(superheat)」一詞係意指加熱(沸騰)之濕潤表面及所生蒸汽間的溫度差,此處加熱中的表面及所生蒸汽間的溫度差即是所謂的「過熱(superheat)」。此一過熱的減泜,是一與「沸騰機制」相關的問題,而非與「乾涸」相關的問題,前者著重在建立集熱點(nucleation sites),諸如稜角(sharp corner),而後者則重在凝結液流動與蒸汽產生二者之間的相互作用。因此,被證2號之該等段落內容並未包含任何與增加沸騰表面積相關的揭露內容,更不可能揭示或教示出可「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之技術。

⑺由前可知,被證2號並未揭示出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中所界定之「多芯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之技術特徵,或者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中所界定之「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特徵的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因此,相較於該被證2號,系爭專利A、B具備新穎性至為明顯。再者,即便組合被告所引述之被證2號各段落內容,亦不能推論出系爭專利A、B之特徵,因此系爭專利A、B相較於該被證2號均具備進步性。綜前所述,被告等所提出之5件引證證據,皆未揭示或教示

出原告系爭專利A、B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其中,被證1號及被證3號至被證5號均僅關於早期熱管技術,傳統熱管之應用領域係與系爭專利所關注之當今電子系統中之散熱座技術大相逕庭,因此,僅涉及流體單一向度流動之傳統熱管技術實不能輕易與需考慮流體三維向度流動之散熱座技術互相轉用。因此,該等被證1號及被證3號至被證5號之揭示內容,實不能與被證2號之技術組合,即使勉強組合之後,亦無法針對凝結液於可四面八方流動之立體空間壁面流動或匯聚於一處的問題,即輕易獲得系爭專利A中之多芯結構特徵,更遑論系爭號專利B中「具有促使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的多重毛細構造」之特徵。又被告等作成系爭專利A、B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論理方式,不外乎恣意拆解系爭專利A、B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特徵為數個獨立支離破碎部分,並且完全罔顧所提證據中客觀陳述之技術內容,而以斷章取義、扭曲證據內容本身所揭文義之手法,一昧基於其過度演繹之習知熱管及毛細原理,進以主張二件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係為一自然且習知之現象。殊不知發明技術特徵之論斷並非能簡化為文字排列組合之遊戲。綜合被告等之論述,其所能說明者,不外乎二件系爭專利之技術概念及特徵並未背離上述自然法則。此外,由被告等企圖全以「後見之明」來過度詮釋習知技術之事實,顯見被告等實已窮於提出更相關前案。惟依據一般專利實務或者上述基準所提示之論斷原則,實不容恣意對申請專利範圍及前案文獻斷章取義甚至扭曲其義,並以「後見之明」對發明人心血所集之發明妄加簡化,即輕易否定一核准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界定適當性及其發明特徵之可專利性。系爭專利

A、B明顯具備發明專利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可專利性,並且界定適當,然而,被告等以不當之基礎及錯謬之論理企圖混淆視聽,其所主張之專利有效性抗辯內容全無可採。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明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並抗辯:

㈠原證6號、7號於形式及實質均具重大違誤,嚴重悖於專利侵害鑑定流程,不得作為被告有何侵害其專利權情事之證明。

㈡原告聲請命被告提出商業帳冊暨損害賠償部分:

⒈原告對於損害賠償請求金額150 萬元之計算依據與計算方式

,並未有任何說明,迄今亦未特定侵權產品之範圍,原告既未盡任何舉證之責,被告對此自無從進行答辯。

⒉次按「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

應於辯論是否成立侵害後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定有明文。原告既未就被告有何侵害其專利權之情事為確實之舉證,其專利權復具應撤銷之原因,依據前揭法條之規定,被告自無提出損害賠償事證或商業帳冊之義務與必要。

㈢原告起訴所據之系爭專利A、B為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十多年

之前,所屬技術領域一般通用教科書中即已記載之習知基礎熱傳導技術,要非原告所首創或研發之創新發明。此外,系爭專利A、B業經第三人及被告分別於97年9月3日、97年12月1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在案,足見其有效性顯有疑問。

㈣被證1為西元1992年出版之「Heat transfer」教科書(Anth

ony F. Mills.著),為熱傳領域中廣為使用之參考教科書,其出版日遠在系爭專利A 、B 之申請日(分別為:西元2003年5 月14日、2005年11月29日)之十餘年前,其中第7章「凝結、蒸發與沸騰」(Chapter 7 Condensation,evaporation, and boiling)第7.7 節「熱管」(Heatpipes )中,即已完全敘明前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⒈被證1第674頁第1段:「熱管是一種蒸發-凝結的系統,其

內部的凝結液藉由毛細作用回到蒸發區。如Fig. 7.35 所示,熱管最簡單的結構為一種中空管,其內表面上設有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wick),凝結液潤濕該網狀結構,該凝結液例如鈉或鋰,適於高溫狀態下使用,或者例如水、氨或甲醇,適於中溫狀態下使用。若熱管的一端受熱而對另一段加以冷卻,凝結液將會在受熱端蒸發,而在冷卻端凝結。……此壓力將由蒸汽傳遞至濕潤的凝結區,於凝結區的蒸汽壓與液壓係呈現幾近等壓的狀態,故藉由微結構(wick),可驅使凝結液由凝結區朝向蒸發區流動。」(原文:Aheatpipe is anevaporator-condenser system in which

the liquid is returned to the evaporator by capilla

ry action. In its simplest form, it is a hollowtube with a few layers of wire screen along the wall

to serve as a wick, as shown in Fig. 7.35.The screen

is filled with a wetting liquid such as sodium orlithium for high-temperature a pplications,or withwater,ammonia, or methanol for moderate-temperatureapplications. If one end of the heatpipe is heated

and the other end is cooled,the liquid evaporates at

the hot end and condenses at the cold end.……Thispressure is transmitted by the vapor to the floodedcondenser section, where the vapor and liquid press

ure are nearly equal, so that liquid is driven from

the condenser to the evaporator through the wick. )⒉被證1第675頁第3段:

「微結構(wick)必須提供:(1) 其表面孔徑足以產生毛細壓

力,( 2)內部流道供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以及(3) 提供熱管內表面至汽-液介面的熱傳路徑。……細孔徑提供較大的毛細吸力,而溝槽則提供較低的流阻及較小的熱傳阻抗。

漸變孔徑的微結構( wick) ,在蒸發區為細孔徑,以增加毛細吸力,而在凝結區為粗孔徑,以幫助凝結液流動。」(原文:The wick must provide (1) surface pores to gener

ate capillary pumping pressure, (2) internal flowpass ages for return of the liquid to the evaporator,

and (3) a suitable heat flow path from the pipe innerwall to the liquid -vapor interface.…The fine meshscreen gives a high capillary pumping pressure while

the grooves give a low liquid flow resistance and a

low resistance to heat flow across the wick. Graded-porosity wicks have a finer mesh in the evaporator

to increase capillary pressure and a coarser mesh in

the condenser to facilitate liquid flow.)㈤被證1 已揭示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⒈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一種熱傳裝置

,包含有:至少一器室,其容納有一可凝結液體,該器室包括一設置來耦合至一熱源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被蒸發之可凝結液體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以及一多芯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⒉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被證1之比對:

⑴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界定之「熱傳裝置」、「器室」、「可

凝結液體」、「耦合至一熱源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被蒸發之可凝結液體於器室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等技術特徵,均已為被證1前述引用段落及圖式之「熱管(Heatpipe)」、「器室(Container)」、「凝結液(Liquid)」、「熱源(Heat input)」、「蒸發區(Evaporator section)」、「凝結區(Condensersection)」所揭露。

⑵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界定之「多芯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

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技術特徵,亦為被證1前述引用段落之「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 (wick,即系爭專利所稱之「芯」)(a few layers of wire screenalong the wa

ll to serve as a wick)」、「藉由微結構 (wick),可驅使凝結液由凝結區朝向蒸發區流動(that liquid is drive

n from the condenser to the evaporator through thewick)」、「漸變孔徑的微結構(wick),在蒸發區為細孔徑,以增加毛細吸力,而在凝結區為粗孔徑,以幫助凝結液流動(The fine meshscreen gives a high capillary pumping pressure while the grooves give a low liquidflow resistance and a low resistance to heat flowacross the wick. Graded-porosity wicks have a finermesh in the evaporator to increase capillary pressur

e and a coarser mesh in the condenser to facilitateliquid flow)」所揭露。

㈥被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⒈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

「一種熱傳遞裝置,包括:至少一蒸氣室其包含一可凝結流體,該至少一蒸氣室包含一蒸發區,該蒸發區與一熱源連接,用以蒸發該可凝結流體,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氣室的表面上;以及一具有提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氣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⒉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被證1之比對:

⑴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界定之「熱傳遞裝置」、「蒸氣室」

、「可凝結流體」、「蒸發區與一熱源連接,用以蒸發該可凝結流體」、「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氣室的表面上」等技術特徵,均已為被證1 前述引用段落及圖式之「熱管(Heatpipe)」、「器室(Container )」、「熱源(Heat input)」、「凝結液(Liquid)」、「蒸發區(Evaporator section )」、「凝結區(Condenser section )」所揭露。

⑵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界定之「具有提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

細構造 (系爭專利英文原文為multi-wick structure),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技術特徵,參照其說明書第8頁第2段:「具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的部份結構可以是多層構造,該多層構造係藉由堆疊多層材料而形成。」;說明書第11頁第2段:「部分的具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可以經由多層構造被製造出來。」等說明可知,系爭專利之「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應係指「多層構造之多重毛細構造」,而為被證1前述引用段落之「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a few layers

of wire screen along the wall to serve as a wick)」所揭露。

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界定之「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

發區的流動」,亦為被證1前述引用段落之「藉由微結構,可驅使凝結液由凝結區朝向蒸發區流動(that liquid

is driven from the condenser to the evaporator through the wick)」、「漸變孔徑的微結構,在蒸發區為較細孔徑,以增加毛細吸力,而在凝結區為較粗孔徑,以幫助凝結液流動(The fine mesh screen gives a highcapillary pumping pressure while the grooves give

a low liquid flow resistance and a low resistance

to heat flow across the wick.Graded-porosity wickshave a finer mesh in the evaporator to increasecapillary pressure and a coarser mesh in the condenser to facilitate liquid flow)」所揭露。

⑷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界定之「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

,「由於沸騰表面的面積增加,使得蒸發量增加且沸騰熱通量降低。藉此,可以減低沸騰過熱的狀況。」等敘述可知,系爭專利之「減低沸騰過熱現象」係藉由「多層構造之多重毛細構造」以增加多重毛細構造之表面面積而達成之功效。而被證1前述引用段落之「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 (wick)(a few layers of wire screen alo

ng the wall to serve as a wick)」同樣係藉由「數層網狀結構」以增加微結構 (wick)之表面積,而可發揮減低相關沸騰過熱現象之功效,當已揭露系爭專利此項技術特徵。

㈦綜上,系爭專利A、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均已見於被證1,早於系爭專利A、B申請日10多年前即已為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習用之通用教科書清楚載明及教示,核屬公用共知之基礎知識,當無任何新穎性可言,顯已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具有法定應撤銷專利權之原因。

㈧就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第9至11項、第19項及

第22項;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8項、第10項、第11項、第14項、第19至21項,提出專利有效性抗辯之引證證據如下:

⒈被證1:西元1992年出版之「Heat transfer」教科書,其出

版日遠早於系爭專利A 、B 之申請日及優先權日(系爭專利

A 專利申請日:西元2003年5 月14日,優先權日:西元2002年5 月15日;系爭專利B 申請日:2005年11月29日,優先權日:西元2004年12月1 日)。

⒉被證2:西元2000年7月4日公告之美國第6,082,443號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A、B之申請日及優先權日。

⒊被證3:西元1984年12月25日公告之美國第4,489,777號專利,其公告日遠早於系爭專利A、B之申請日及優先權日。

⒋被證4:西元1973年8月28日公告之美國第3,754,594號專利,其公告日遠早於系爭專利A、B之申請日及優先權日。

⒌被證5:西元1979年10月9日公告之美國第4,170,262號專利,其公告日遠早於系爭專利A、B之申請日及優先權日。

㈨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第9至11項、第19項及第

22項,相較於被證1、2、3、4、5或其組合,分別均有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應撤銷原因,此部分主張及證據如附表1:

⒈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熱傳裝置,包含有

:至少一器室,其容納有一可凝結液體,該器室包括一設置來耦合至一熱源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被蒸發之可凝結液體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以及一多芯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惟查:

⑴被證1已揭示系爭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已如前第㈣項理由所述,是以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茲不贅述。退萬步言,即便該請求項未直接以相同形式揭示於被證1,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即被證1所能輕易完成,亦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2係揭露一種平板型熱管,其「吸熱表面(heat abso

rbing surface)16」貼附於「待散熱體(body to be cooled)30」上,利用平板型熱管內壁表面上的毛細結構所產生的吸-排熱循環,以將「待散熱體30」之熱排散出去,此與系爭專利A之應用領域完全相同,茲詳述如下:

①被證2於說明書及圖式(如說明書第9欄第57至62行、第

13欄第35至39行及FIG.1、FIG.10等)已清楚揭露:「器室(container 2)」、「蒸發區(heat absorbingsurface 16)」耦合至「熱源(body to be cooled 30)」、「凝結液(working fluid 3)」、「多芯結構(包含mesh 11及column mesh 11a)」等構成要件,已揭示本項界定之「熱傳裝置」、「器室」、「可凝結液體」、「耦合至一熱源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被蒸發之可凝結液體於器室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多芯結構」等技術特徵,顯見系爭專利A之前述技術特徵本即屬現有習知之熱管結構。

②至於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雖另界定之「多芯結

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技術特徵,惟由於實際上應用於熱管或均熱板之毛細結構,其主要目的係於內壁表面上,形成可提供凝結液流動的通道,當凝結液浸透於毛細結構內,便可因局部凝結液的的蒸發,產生毛細現象而朝向特定方向移動,使得蒸發區的凝結液不斷獲得補充。易言之,為了形成此流動通道,毛細結構勢必相互連通方可形成可操作狀態,此為習知毛細結構必然之實施態樣。本項所界定之「多芯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實屬當然。若進一步就被證2觀之,亦可獲得相同之結論:

被證2 說明書第13欄第19行中已揭露:「The mesh

increases, in association with each other...」《中譯:網狀結構相互結合》。

被證2說明書第14欄第24至26行中亦揭露:「A porti

on of the mesh 11 which is combined with thecolumnar mesh 11a is cut off, where the cutportions are connected to each other through

the capillaries.」《中譯:去除部分的網狀結構

11 ,使得網狀結構11在被去除的位置處,藉由毛細結構與圓柱形網狀結構11a結合》。

被證2說明書第15欄第1至2行中更揭露:「This mesh

11, in association with the mesh 11 extended

all over the container 2,...」《中譯:彼此結合之網狀結構11沿器室2延伸》,皆足證「多個芯結構可互操作」已屬習知技術。

同時,被證2之圖式亦對應繪示了微結構間的連接,

例如FIG.10中,mesh 11(網狀結構)與columnarmesh 11a(圓柱形網)呈相互可操作的連接關係,

FIG.12(a)、FIG.12(b)中,mesh 11(網狀結構)與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 4(熱傳遞金屬柱)之表面溝槽相互連接,皆為了形成可互操作的流通管道。足見無論就習知技術觀點或被證2之明確揭露觀之,「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已屬系爭專利申請前公開之習知技術,甚為明確。

③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另以「多芯結構促進該凝

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作為主要技術特徵,並於系爭專利A 說明書中聲稱由於「多芯結構」具有之「芯吸力」(即一般所謂毛細結構所形成之毛細吸力),可促進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云云。然此根本係屬於毛細現象發生時所可觀察到的自然結果,系爭專利A 僅係針對必然之毛細現象加以描述,並據以作為其發明之技術特徵,自無任何可專利性可言。此外,被證2 說明書第13欄第4 至6 行、第18欄第66行至第19欄第2 行,亦係針對自然毛細現象為說明。

④綜上可知,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⑤退萬步言,即便本請求項未直接以相同形式揭示於被證

2,仍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證2 )所能輕易完成,全無進步性可言,明顯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

⑶被證4係揭露一種熱傳裝置,利用熱管內壁表面上的毛細

結構所產生的吸-排熱循環,達到散熱之效果,與系爭專利A之應用領域亦完全相同:

①被證4於說明書及圖式(第2欄第6至19行;FIG.1)已清

楚揭露:「器室(container )10」、「蒸發區(evaporator portion)20」耦合至「熱源(heat source )」、「凝結液(working fluid )」、「多芯結構(包含wick 12 及wick 14 )」等構成要件,與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構成要件中之「器室」、「蒸發區耦合至一熱源」、「凝結液」、「多芯結構」,均屬習知之結構。

②至於本請求項另界定之「多芯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

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技術特徵,被證4亦於FIG.1及以下段落中清楚揭露設置於「器室10」內之「微結構(wick)12」與「微結構(wick)14」彼此可互操作之技術內容:

被證4說明書第2欄第10至15行:「Wick 12 is dispo

sed on the inside surface of the condenser portion 16 of the heat transfer device and extend

ing part way into the adiabatic portion 18.Wic

k 14 is disposed on the inside surface of theevaporator portion 20 and also extends into th

e adiabatic portion 18. 」《中譯:微結構12係設於凝結區16延伸至絕熱區18,而微結構14係設於蒸發區20延伸至絕熱區18》。

被證4說明書第2欄第15至19行更進一步說明:「It is

not necessary for successful operation of thedevice that both of the wicks 12 and 14 extend

into the adiabatic section as long as one of

the mdoes so in order to provide a continuouspath for return of condensate.」《中譯:微結構12與微結構14不必然皆須延伸至絕熱區18,只要其中之一延伸至絕熱區18,提供一連續之通道供冷凝液流動即可》。

此外,被證4於說明書中亦多處揭示微結構12與微結

構14之孔徑不同,例如第2欄第20至21行已揭露不同芯吸力變化之複數芯結構。

③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另以「多芯結構促進該凝

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作為主要技術特徵,惟按毛細結構促進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係屬於毛細現象發生時所可觀察到的自然結果,已如前述,況被證4說明書第2 欄第40至42行、第3 欄第32至34行亦針對「促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之現象進行說明。

④綜上,被證4已全然揭露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顯不具新穎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⑤退萬步言,即便本請求項未直接以相同形式揭示於被證

4,仍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即被證4 )所能輕易完成,全無進步性可言,是以系爭專利A 顯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

⑷被證3係揭露一種傳統熱管,其主要係關於熱管內壁之毛

細結構之技術揭露,而熱管與均熱板所運用之原理完全相同,因此被證3與系爭專利A自屬同一技術領域無疑。於被證3之熱管結構中,「區域A」係「凝結區」、「區域B 」係「絕熱區或傳輸區」、「區域C 」係「蒸發區」(第4欄第56至59行;FIG.1)。被證3說明書第6欄第21至29行中揭露:「The pore radii of the evaporator wickmust be smaller than the pore radii of the conden

sor wick, to increase available surfact (應係surf

ace 之誤)tension pumping forces. The pore radii

of the evaporator which must be smaller than thepore radii of the condensor wick to improve wetting, by reducing meniscusr adius in the evaporatorregion, while the larger pore radii in the conden

sor wick reduces wetting by increasing meniscusradius in the condensor region. 」(中譯:蒸發區微結構的孔徑,需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以增加表面吸力,蒸發區的孔徑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可藉由減小液面半徑增加濕潤度,而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較大,藉由在凝結區增加液面半徑,以減少濕潤度)。易言之,被證

3 已揭露了「蒸發區孔徑」較「凝結區孔徑」小,以增加芯吸力(即毛細吸力)之「多芯結構」,是相較於被證1、3 ,被證2 、3 ,被證4 、3 之組合,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亦不具進步性。

⑸原告所有對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以逾越請求項文字記載之方式所為之解釋,均無庸審酌。

⒉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並且附加定義:「多芯結構的一芯吸力因子係隨著距該蒸發區之流動距離減少而增加,以促進當該凝結液接近該蒸發區時一增加的流動速率」,其中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份,已如前述,而關於第2項「芯吸力因子」之定義,參照系爭專利A說明書第17頁第6至8行之敘述可知,芯吸力因子之增加係指「較細的毛細管表示為了達到更高液體流速所具備更有效孔隙度、更大橫截面的尺寸(例如孔徑)」。易言之,「芯吸力因子之增加」係指「結構上愈小之孔徑、愈細之溝槽及愈細之粉末等」,惟:

⑴被證1已揭示「漸變孔徑的微結構,在蒸發區為細孔徑,

以增加毛細吸力,而在凝結區為粗孔徑,以幫助凝結液流動」等技術特徵,本請求項自不具新穎性甚明,或退萬步言亦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3所揭示之熱管結構中,「區域A」係「凝結區」、「

區域B」係「絕熱區或傳輸區」、「區域C」係「蒸發區」(第4欄第56至59行;FIG.1),此外,被證3說明書第6欄第21至29行中更揭露:「The pore radii of the evaporator wick must be smaller than the pore radii of

the condensor wick, to increase available surfact(應係surface之誤)tension pumping forces. The por

e radii of the evaporator which must be smallerthan the pore radii of the condensor wick to impro

ve wetting, by reducing meniscus radius in the evaporator region, while the larger pore radii in thecondensor wick reduces wetting by increasing menis

cus radius in the condensor region.」《中譯:蒸發區微結構的孔徑,需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以增加表面吸力,蒸發區的孔徑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可藉由減小液面半徑增加濕潤度,而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較大,藉由在凝結區增加液面半徑,以減少濕潤度》。足見被證3已揭露了「蒸發區孔徑」較「凝結區孔徑」小,以增加芯吸力(即毛細吸力)之目的,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定義之「芯吸力因子隨朝向蒸發區而增加」技術特徵,確已於被證3中被清楚揭露,是相較於被證1、3 ,被證2、3,被證4、3之組合,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5係一種熱管型態之熱傳裝置,已揭露孔徑大小隨距離變化之技術特徵,其說明書第3欄第46至50行並揭露:

「…the pore size is graded to diminish from thecondenser region to the evaporator region…for

the increasing vapor/liquid pressure differentialalong the wick…」《中譯:孔徑尺寸沿蒸發區往凝結區,愈來愈小,使得壓差增加》,即已揭露「多芯結構」之孔徑尺寸可以隨「蒸發區」向「凝結區」的方向遞減,以增加芯吸力(即毛細吸力),進而促進凝結液於蒸發區之流動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定義之「芯吸力因子隨朝向蒸發區而增加」技術特徵,確已於被證5中清楚揭露,相較於被證1、5,被證2、5,被證4、5之組合,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應不具進步性。⒊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並且附加定義:「多芯結構包括至少一篩網、溝槽、粉末芯、發泡芯」,其中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部份,已如前述,且:

⑴被證1已揭示「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wick)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自不具新穎性,或退萬步言亦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2已於其說明書及圖式大篇幅地以mesh 11、column

mesh 11a之篩網結構作為多芯結構之例示,此外,被證2更揭露內表面上形成有溝槽或粉末燒結(sintered)之結構,且被證2說明書第11欄第39至43行揭露:「... it ispreferable to form irregularities on an inner surf

ace of the container 2. The irregularities are for

med by subjecting the inner surface to grooving orthreading,or by separately preparing a sintered body」《中譯:器室2 的內表面較佳係呈現不規則結構,該不規則結構可於該內表面形成溝槽或螺紋、或形成燒結體》,足見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對於多芯結構之態樣選擇,僅係習知技術之例示等效構件替換,故基於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亦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4說明書第2欄第28至32行揭露:「…the wick is

essentially a hybrid wick consisting of one layer

of wire screen in the condenser section and aportion of the adiabatic section, and a sintered

or feltedmetal in the remainder of the heat pipe.」《中譯:微結構可以是篩網、粉末燒結》;第3欄第27至28行揭露:「…wick 32 comprises a single layer

of 100 mesh stainess steel screen…」《中譯:微結構包含單層篩網》,亦證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對於多芯結構之態樣選擇,僅係習知技術之例示等效構件替換,故基於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亦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且附加定義:「該多芯結構具有一空間變化芯結構,其依該凝結液移動向該蒸發區時該凝結液之空間流動需要而變化」,其中關於申請專利A範圍第1項之部份,已如前述,而本項進一步限定之「多芯結構可具備空間變化之效果」,並非系爭專利A 據以與先前技術間達成發明特徵之部分,對於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事實,並未能提供進一步之可專利性貢獻,基於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理由,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亦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係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並且附加定義:「多芯結構包括至少一篩網、溝槽、粉末芯、發泡芯」,然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對於「多芯結構」之態樣選擇,僅係習知技術之例示等效構件替換,是基於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系爭專利

A 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亦不具進步性。⒍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係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並且附加定義:「該空間變化芯結構包括一空間變化數量的芯結構」,然此等附加限定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之事實,並未能提供進一步之可專利性貢獻,故同前理由,基於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亦不具進步性。

⒎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係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且附加定義:「該多芯結構包括至少一多芯結構之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以促進該凝結液在多芯結構之各部之間的流動」,惟:

⑴類似「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之技術揭露,亦屬於被證2之

重點之一。詳言之,被證2於FIG.3、FIG.12(a)、FIG.12

(b)所示之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 4(熱傳遞金屬柱),或者FIGs.19至21之porous metal body 13(多孔金屬體),以及相對應之說明書內容,即揭露此種「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且同樣可達到促進凝結液之流動之效果。故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理由及結論,一併適用於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

⑵被證5所揭露之「微結構(wick)3」,與「芯結構橋接互

連部」之結構同樣可達到促進凝結液之流動之效果。對於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事實,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附加限定並未能提供進一步之可專利性貢獻,則配合被證5已揭露之技術,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亦不具進步性。

⒏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係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且附加定義:「該多芯結構包括一隨著至該蒸發區之流動距離的減少而減少孔隙度之芯結構」,然此項限定特徵與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限定方式並無實質差異,故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理由與結論,可併予適用於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

⒐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第11項係分別依附於其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10項,並且附加定義:「散熱鰭片與器室熱接觸」及「鰭片具有開口供空氣流通」,然熱傳裝置或均熱板配合散熱鰭片之技術特徵,已於引證2之FIG.1、FI

G.4(a)、FIG.5及其對應說明中揭露,併參被證2說明書第10欄第12至13行揭露:「The fins 40 are directly connecte

d to the heat radiating surface 17」(中譯:散熱鰭片與器室之發熱面接觸),且由各圖面可知,散熱鰭片之間確實彼此形成開口,以供空氣流通,是以在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前提下,此項附加技術特徵並無法對系爭專利之可專利性形成實質貢獻,是基於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理由,其附屬項第10項、第11項亦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⒑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係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並且附加定義:「該至少一器室包括一內部支持結構以防止該至少一器室之崩塌」,然而引證2之FIG.6、FIG.7、FIG.15 等,皆揭露有「支撐件support 10」之結構,是基於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分析理由,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亦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⒒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係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並且附加定義:「該芯結構之空間變化量包含在該蒸發區增多層之網」,係對於「多芯結構」態樣選擇之進一步界定,惟依照前述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可知,此附加結構形式上的組合或數量的變化,係熱管或均熱板領域之通常知識,基於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亦不具進步性。

⒓綜合上述,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第9至11項、

第19項及第22項,相較於被證1、2、3、4、5或其組合,分別均有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應撤銷原因,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不得於本件訴訟中對被告主張權利。

㈩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8項、第10至11項、第14項、

第19至21項,相較於被證1、2、3分別均有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應撤銷原因,申請專利範圍第1、2、19項亦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違法,此部分主張及證據如附表2:

⒈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熱傳遞裝置,包括

:至少一蒸氣室其包含一可凝結流體,該至少一蒸氣室包含一蒸發區,該蒸發區與一熱源連接,用以蒸發該可凝結流體,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氣室的表面上;以及一具有提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氣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惟:

⑴被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

,已如前述,是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茲不贅述。退萬步言,即便本請求項未直接以相同形式揭示於被證1 ,仍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證1 )所能輕易完成,亦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2 係揭露一種平板型熱管,其「吸熱表面(heat abso

rbing surface )16」貼附於「待散熱體(body to be cooled)30」上,利用平板型熱管內壁表面上的毛細結構所產生的吸-排熱循環,以將「待散熱體30」之熱排散出去,此與系爭專利B 之應用領域完全相同,且:

①被證2於說明書及圖式(如說明書第9欄第57至62行、第

13欄第35至39行及FIG.1、FIG. 10)已清楚揭露:「蒸汽室(container 2)」、「蒸發區(heat absorbingsurface 16)」耦合至「熱源(body to be cooled 30)」、「凝結液(working fluid 3)」、「多重毛細構造(包含mesh 11及column mesh 11a)」及「凝結液(working fluid)」等構成要件,顯見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構成要件中之「蒸汽室」、「蒸發區與一熱源連接」、「凝結液」及「多重毛細構造」等,係屬被證2所揭露之習知熱管結構。此外,為了提供凝結液之流動通道,毛細結構勢必相互連通方可形成可操作狀態,故「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乃為此應用領域之毛細結構所存在的必然關係。

②被證2於「先前技術(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

」欄中(其專利說明書第3欄第15至27行),已提出習知結構可能面臨「沸騰限制(boiling limit)」之問題,被證2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其中目的之一即是在於改善其沸騰效果:

被證2說明書第5欄第41至43行已說明:「This incre

ases the circulation rate of the working fluid,which prevents the inner surface of the heatabsorbing wall from being above the boilingpoint limit.」《中譯:增加冷凝液的循環率,可改善熱吸收面之內表面的沸騰限制》;被證2說明書第6欄第62至67行亦說明:「...the liq

uefied working fluid easily returns to the surface of the 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 thro

ugh the capillaries of the heat transferringmetal column, thereby preventing the boilinglimit from being reached, which results inefficient heat transfer.」《中譯:藉由毛細結構促使冷凝液回流,避免沸騰限制,提升熱傳效率》。由此可知,被證2 所揭露之技術,即是為了克服習知技術之缺點,進而達成上述改善「沸騰限制(boilinglimit )」之目的,換言之,即係為了「提昇沸騰效果」,是被證2 確已揭露系爭專利「利用毛細結構來提升沸騰效果」之技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另以「使該凝結液產生

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作為其主要技術特徵。然實際上,應用於熱管或均熱板之毛細結構,其主要目的係於內壁表面上,形成可提供凝結液流動的通道,當凝結液浸潤於毛細結構內,因局部凝結液將吸熱而蒸發,其他部分的凝結液因毛細現象而朝向蒸發區移動,使得蒸發區的凝結液不斷獲得補充。而上述現象根本係毛細現象發生時所可觀察到的自然結果,系爭專利B 據以作為其發明之技術特徵,自無任何可專利性可言。此外,被證

2 說明書第13欄第4 至6 行、第18欄第66行至第19欄第

2 行均係針對此自然毛細現象進行說明。④至於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另界定之「減低相關

的沸騰過熱現象」之技術特徵,由其專利說明書第10頁【實施方式】第1段自認:「... 由於沸騰表面的面積增加,使得蒸發量增加且沸騰熱通量降低。藉此,可以減低沸騰過熱的狀況」可知,系爭專利所聲稱之「減低沸騰過熱現象」之記載,乃係「增加於蒸發區的的沸騰表面積」即可自然達成者,而被證2亦已揭露此一技術特徵:

被證2於FIG.3及說明書第11欄第30至38行之實施例已

揭示:「A 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 4 has

side surfaces formed with a number of grooves, thereby increasing its surface area.The increasing of the surface area causes the heat to

be dispersed then transferred to the workingfluid, thereby causing the heat transferringefficiency to be improved...」(中譯:熱傳遞金屬柱4的表面形成有溝槽,以增加其表面積,幫助熱傳遞至冷凝液,以提升傳輸效率)。

被證2於FIG.10及說明書第13欄第38至40行之另一實

施例亦揭示:「The columnar mesh 11a disperses

the heat from the body to be cooled 30 over awide surface then transfers it to the workingfluid.」(中譯:圓柱形網11a藉由其大表面積,將熱自熱源傳遞至冷凝液)。

被證2於FIG.12(a)、FIG.12(b)及說明書第14欄第9至

13行之又一實施例揭示:「The heat transferringmetal column 4 has a side surface formed withirregularities, thereby increasing the surfacearea to several times than that of a metal column having a cylindrical section,which causes

the heat to be dispersed and transferred to th

e working fluid.」(中譯:熱傳遞金屬柱4 具有不平整表面,以增加數倍之表面積,幫助熱傳遞至冷凝液)。

被證2於FIG.14(a)、FIG.14(b)及說明書第14欄第38

至39行之另一實施例亦揭示:「When the heat tra

ns ferring metal column comprises a waveformfin, its surface area is further increased.」(中譯:熱傳遞金屬柱可呈波浪狀,亦可增加其表面積)。

⑤綜上可知,被證2已揭露多種「增加沸騰表面之面積」

的實施例,其當然亦可達成被證2所聲稱之「減低沸騰過熱現象」的效果。而無論係此領域的一般知識或被證2之揭露皆已明確顯示:只要有「毛細構造」之運作,即必然會有「提昇沸騰效果」、「使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及「減低沸騰過熱現象」之結果,故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以自然且習知之現象作為其主要技術特徵,明顯不具新穎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⑥退萬步言,即便本請求項未直接以相同形式揭示於被證

2,仍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證2)所能輕易完成,全無進步性可言,明顯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

⑶被證3係揭露一種傳統熱管,其主要係關於熱管內壁之毛

細結構之技術揭露,而熱管與均熱板所運用之原理完全相同,因此被證3與系爭專利B自屬同一技術領域無疑。於被證3之熱管結構中,「區域A」係「凝結區」、「區域B 」係「絕熱區或傳輸區」、「區域C 」係「蒸發區」(第4欄第56- 59行;FIG. 1)。被證3說明書第6欄第21至29行中揭露:「The pore radii of the evaporator wickmust be smaller than the pore radii of the conden

sor wick, to increase available surfact (應係surf

ace 之誤)tension pumping forces. The pore radii

of the evaporator which must be smaller than thepore radii of the condensor wick to improve wetting

, by reducing meniscus radius in the evaporatorregion, while the larger pore radii in the condens

or wick reduces wetting by increasing meniscusradius in the condensor region. 」(中譯:蒸發區微結構的孔徑,需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以增加表面吸力,蒸發區的孔徑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可藉由減小液面半徑增加濕潤度,而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較大,藉由在凝結區增加液面半徑,以減少濕潤度)。易言之,被證

3 已揭露了「蒸發區孔徑」較「凝結區孔徑」小,以增加芯吸力(即毛細吸力)之「多重毛細構造」,是相較於被證1 、3 ,被證2 、3 之組合,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亦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未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亦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應撤銷專利權原因:①如前所述,系爭專利B 所請求之範圍與先前技術之差別

,僅建立於下列基礎:「多重毛細構造具有提昇沸騰效果,使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沸騰過熱現象」。然而此一概念性之技術功效主張,離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申請專利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的規定,仍相去甚遠。此外,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求標的為「熱傳遞裝置」,明顯係為一「物」之發明,然而其主要技術特徵之界定「多重毛細構造具有提昇沸騰效果,使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沸騰過熱現象」,卻僅係一般的「功能及現象」之限定敘述,欠缺具體之技術特徵,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毫無任何想像出其具體結構之可能性。況且依照系爭專利B 說明書之揭露內容,系爭專利

B 所欲請求之標的,並非「不以功能、性質或製法界定物之技術特徵,就無法適當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系爭專利B 以不當的功能及現象之相關敘述,限定本發明「多重毛細構造具有提昇沸騰效果,使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沸騰過熱現象」的特徵條件,然其僅為毛細結構的功能及現象,對於「系爭專利

B 以何種異於習知的毛細結構」,來達成先前技術所未有的技術進步,卻完全未予交代。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以功能及現象為特徵進行主張,姑且不論其新穎性或進步性要件之欠缺,已嚴重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明顯違反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等規定,而具有應撤銷之原因。

⑸原告所有對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以逾越請求項文字記載之方式所為之解釋,均無庸審酌:

①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多重毛細構造」尚須

包含以下技術特徵:隨空間改變毛細能力之複數毛細構造;彼此互連;由凝結區延伸至蒸發區,以求能與先前技術有所區隔。然而此種破壞申請專利範圍架構、大幅超出請求項文義的解釋方法,極為不當,應不得採信。

②質言之,在判斷所請求範圍之新穎性或進步性時,理當

以請求項所記載之文字為主,而不得以未記載於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加以限縮解釋。故在系爭專利B 是否具有應撤銷原因之審理過程中,首要應判斷引證證據所載之所有技術內容是否已揭示系爭專利B 所請求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技術特徵,確認系爭專利B 是否已屬於先前技術,此乃眾所皆知之基礎專利實務。換言之,系爭專利B是否具有應撤銷原因之審查僅需探究引證證據揭示之實質技術內容,以及其是否已揭示系爭專利B 所請求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特徵即足,則說明書中揭露實施例是否更有其他限制條件,在非所問。是以勿因原告以似是而非之專利範圍解釋方式,將「不同芯吸力變化」、「彼此互連」、「由凝結區延伸至蒸發區」等實乃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根本不存在之技術特列入比對項目,造成不必要之誤解。

③再者,原告如認系爭專利B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

「多重毛細構造」尚包含「⑴隨空間改變毛細能力之複數毛細構造」,則其無異混淆系爭專利獨立項與附屬項之分野,蓋原告所稱之「『多芯結構』尚包含⑵不同芯吸力變化之複數芯結構」,似與附屬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第5項之技術特徵較為相關,如原告之解釋得以成立,則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第5項似無存在或逐項審查之必要,況且其主張顯與專利法之規範大相逕庭。另原告尚可能再宣稱「多芯結構」還具有「⑵彼此互連」及「⑶由凝結區延伸至蒸發區」等特徵,同前所述,此皆屬違反現行審查基準規定之主張,毋庸審酌。⒉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且附加定義:「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突出毛細構造係配置於該蒸發區,其具有比該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其中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份,已如前述,惟:

⑴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該凝結區」竟未見

於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則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欠缺依附基礎,以不明確方式記載,而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及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規定之應撤銷原因。

⑵此外,被證2已於說明書及圖式中,以多個實施例大篇幅

地揭露「配置於蒸發區之突出毛細構造」之技術特徵,如:FIG.3之「熱傳遞金屬柱(heat transferring metalcolumn)4」、FIG.10之「圓柱形網(columnar mesh)11a」、FIG.12之「熱傳遞金屬柱(heat transferring met

al column)4」、及FIG.14之「波浪狀熱傳遞金屬柱(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4a」等。且由被證2之FIG.10、FIG.12(a) 、FIG.14(a) 之剖面圖即可看出,由於「突出毛細構造」皆係著重於蒸發區配置,位於凝結區之內表面並無繪示毛細結構之實施態樣,可知被證2 之諸多實施例亦有蒸發區之毛細能力係數較冷凝區大之結果。是以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對於毛細構造之附加限定,僅係習知技術之例示,基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理由,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⒊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係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且附加定義:「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突出毛細構造,包含至少一鰭片組合、針狀物組合、鰭片組合或針狀物互相連結的構造、發泡或多孔構造」,其中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份,已如前述。惟被證2於說明書及圖式已揭露類似的結構,如被證2之FIG.18(a) 即已揭露有鰭片組合之類似結構(longitudinal direction-wise recess portion 12),而FIG.22(c)及說明書第16欄第38至39行則更說明多孔材料(cell-like porous metal body)之應用。由此即可推論,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對於毛細構造之態樣選擇僅係習知技術之例示,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基於上述有關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理由,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亦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並且附加定義:「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至少有部分是以一多層構造的形式組成,該多層構造包含一平板、一網狀物、一位於該至少一蒸汽室表面上的溝槽、一燒結層以及一多孔層之至少其中之一」,其中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份,已如前述,惟被證1已揭示「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 (wick)」等技術特徵,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自不具新穎性,或退萬步言亦不具進步性。此外,被證2已於說明書及圖式揭露多層之毛細構造(參FIGs.10-17),於熱傳遞裝置之內表面上亦有溝槽或粉末燒結(sintered)所形成之結構,參以被證2說明書第11欄第39至43行揭露:「...it is preferable to form irregularities on aninner surface of the container 2. The irregularities

are formed by subjecting the inner surface to groovi

ng or threading, or by separately prepar ing a sintered body.」(中譯:均熱板之內表面可利用溝槽或燒結形成不規則結構);此外,被證2之FIG.18(a)及FIG.18(b) 亦已揭露有類似之平板結構(longitudinal dir ection-wiserecess portion 12 ),而FIG. 22(c)及被證2 說明書第16欄第38至39行又已說明多孔材料(cell-like porousmetalbody)之應用;而網狀物亦應用於被證2 之諸多實施例中(如前述理由)。是以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對於毛細構造之態樣選擇,僅係習知技術之例示,基於上述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分析理由,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亦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並進一步限定:「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具有一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該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係根據凝結液朝向蒸發區運送的空間流向需要而變化」,其中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份,已如前述,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僅進一步限定「毛細構造」可具備空間變化之效果,其並非系爭專利可賴以與先前技術相區隔,以達成發明特徵之部分,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的進一步限定,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事實,並未能提供進一步可專利性之貢獻,是基於上述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分析理由,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亦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並進一步限定:「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下列至少一個:至少一鰭片、至少一針狀物、一平板、一網狀物、一位於該至少一蒸汽室表面上之溝槽、一粉末毛細構造以及一多孔毛細構造」等特徵,其中關於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部份,已如前述,然被證1已揭示「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 (wick)」等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此外,被證2於說明書及圖式中已揭露類似之結構,如被證2之FIG.18(a)已揭露有鰭片組合之類似結構(longitudinal direction-wiserecess portion 12 ),而FIG.22(c) 及被證2 說明書第16欄第38至39行則更說明多孔材料(cell-like porous metalbody)之應用。基於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以及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之分析理由綜合判斷可知,請求項6 對於毛細構造之態樣選擇,僅係習知技術之例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應不具進步性。

⒎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並進一步限定:「具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包含一具空間數量變化的毛細構造」,然而此等附加限定,並非系爭專利

B 賴以與先前技術間達成發明特徵之部分,對於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之事實,並未能提供進一步之可專利性貢獻,故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亦不具進步性。

⒏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並進一步限定:「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至少一毛細構造橋接部分,藉以產生該毛細構造橋接部分間的凝結8所主張之「毛細構造橋接部分」,亦已於被證2中有類似揭露,被證2於FIG.3、FIG.12(a)、FIG.12(b)所示之「熱傳遞金屬柱(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4 」,或FIG.10、FIG.11、FIG.13所示之「圓柱形網(columnar

mesh)11a」,或者FIGs.14(a)至15之「波浪狀熱傳遞金屬柱(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4a」,或者FIGs.19至21之「多孔金屬體(porous metal body)13」,以及相對應之說明書內容,即揭露此種「毛細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其上的毛細結構,亦當然同樣可達到促進凝結液之流動之效果。基於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分析理由,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附加限定之技術特徵,仍無法使得所請求之標的具備可專利性,故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亦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⒐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並進一步限定:「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結構,包含一具有可變孔密集度的毛細構造」,其中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份,已如前述,而被證1已揭示「漸變孔徑的微結構 (wick)」等技術特徵,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自不具新穎性,或退萬步言亦不具進步性。此外,被證3之熱管結構中,「區域A」係「凝結區」、「區域B」係「絕熱區或傳輸區」、「區域C」係「蒸發區」,被證3說明書第6欄第21至29行即揭露:「The pore radii of the evaporator wickmust be smaller than the pore radii of the condensorwick, to increase available surfact (按:應係surfac

e 之誤)tension pumping forces. The pore radii of

the evaporator which must be smaller than the poreradii of the condensor wick to improve wetting, byreducin g meniscus radius in the evaporat or region,while the larger pore radii in the condensor wickreduces wetting by increasing meniscus radius in thecondens or region.」(中譯:蒸發區的孔徑小於凝結區的孔徑,以增加吸力)。易言之,被證3 已揭露了「具有可變孔密集度的毛細構造」,以達到調節毛細吸力之目的。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附加之構成要件,既已為被證3所揭露,則相較於被證1 、3 及被證2 、3 之組合,自不具進步性。

⒑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並進一步限定:「至少一蒸汽室的部分構造與至少一鰭片作功能性接觸」,其中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份,已如前述,而熱傳遞裝置或均熱板配合散熱鰭片之技術特徵,已見於被證2之FIG.1、FIG.4(a)、FIG.5及其對應說明中,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主張之附加限定,並無法對系爭專利B之可專利性形成實質貢獻。基於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結論,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亦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⒒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1

項,並進一步限定:「鰭片具有開口供空氣流通」,然而系爭專利B 所請求標的之主要技術特徵與鰭片之結構並非直接相關,且此種附加主張並無法對系爭專利之可專利性形成實質貢獻。基於上述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理由,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亦不具進步性。

⒓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並進一步限定:「上述之至少一蒸汽室的部分構造,以下列至少一材料製成:金屬、塑膠、具金屬披覆層的塑膠、石墨、鑽石以及奈米碳管」,其中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份,已如前述,惟:

⑴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係以「擇一形式」進行界

定,然而其所界定之選項彼此間並不具類似的性質,導致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顯已違反專利審查基準第2-1-27頁之規定。

⑵退萬步言,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附加之技術

特徵,僅係蒸汽室部分構造的材料,與系爭專利B 所欲請求之技術並無絕對必要之關連性,對於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事實,並未能提供具備可專利性之實質貢獻,基於前述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分析理由,則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亦不具進步性。

⒔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並進一步限定:「該至少一器室包括一內部支持結構以防止該至少一器室之崩塌」,其中有關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份,已如前述,而被證2之FIG 6、FIG.7、FIG 15等,皆揭露有「支撐件support 10」之結構連接於蒸發區與冷凝區之毛細結構上,是基於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分析理由,則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亦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⒕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係另一獨立項,其標的為「

從熱源傳遞熱的方法」,除涵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定義之所有「結構」技術特徵之外,實際上僅包含「熱傳遞裝置從熱源接受熱量」及「可凝結流體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蒸發,以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等二步驟,惟:

⑴被證1已揭露請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定義之「蒸汽室」、「蒸發區與一熱源連接」、「凝結液」及「多重毛細構造」等屬於「結構」之技術特徵,以及「熱傳遞裝置從熱源接受熱量」及「可凝結流體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蒸發,以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等二主要技術特徵,均係被證1已揭露之習知熱管結構及功能,自不具新穎性。退萬步言,即便本請求項未直接以相同形式揭示於被證1,仍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證1 )所能輕易完成,亦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2亦已揭露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①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定義之「蒸汽室」、「蒸發區與一熱源連接」、「凝結液」及「多重毛細構造

」等屬於「結構」之技術特徵,均係被證2已揭露之習知熱管結構,詳如前述,關於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可專利性之說明,則不另贅述。

②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僅存之「熱傳遞裝置從

熱源接受熱量」及「可凝結流體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蒸發,以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等二主要技術特徵之步驟,明顯僅是熱管/均熱板之習知現象與操作方式,被證2對於此必然之操作方式亦有詳細之揭露,爰進一步說明如下:

例如被證2說明書第10欄第33至36行即揭露:「...

the heat of the body to be cooled 30 is transferred to the working fluid 3 through the heatabsorbing wall 6... 」 (中譯:熱由熱源經由熱傳遞裝置之熱吸收面,傳導至內部之可凝結流體),事實上,被證2所揭露之熱傳遞裝置,本即是為了將吸收熱源所產生的熱,並經由熱傳遞裝置本身引導出去,熱傳遞裝置從熱源接受熱量,乃被證2通篇揭露內容所依循之前提。

被證2 說明書第1 欄第57至61行亦揭露:「...causi

ng the working fluid to be evaporated to allo

w the vapor to move to a heat radiation side

of the heat pipe.The heat pipe cools the vapor

of the working fluid at the heat radiati onside thereof to return it to a liquid phase st

ate again.」(中譯:凝結液吸熱蒸發後,蒸汽於凝結區表面遇冷後再次回復至液體狀態),事實上,被證2依循熱管/均熱板的基本操作原理,冷凝液蒸發後,遇冷凝結並收集於冷凝區的表面上,亦屬必然之現象。

綜上所述,被證2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

第21項所請求之方法的所有步驟,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僅以自然且習知之現象,作為其主要技術特徵,明顯不具新穎性。退萬步言,即便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得以克服新穎性問題,其所定義之方法,亦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證2)便能輕易完成,並無進步性,明顯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

③被證3亦揭露「蒸發區孔徑」較「凝結區孔徑」小,以

增加芯吸力(即毛細吸力)之「多重毛細構造」(詳如前述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分析),是相較於被證1、3,被證2、3之組合,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亦不具進步性。

⒖綜合上述,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8項、第10至11項

、第14項、第19至21項,相較於被證1、2、3,分別有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應撤銷原因,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2項、第19項亦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違法,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不得於本訴訟中對被告主張權利。

系爭專利A、B獨立項申請範圍中關於「多芯結構」及「多重

毛細構造」之記載,應非以「手段功能用語」界定其技術特徵者:

⒈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記載之「多芯結構」技術特徵

,並非「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者,且包含「純功能」之記載:

⑴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告界定之「一多芯結構,其

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其中「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技術特徵,僅針對自然毛細現象之功效與現象進行描述,屬於「純功能」之記載,欠缺具體技術特徵,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毫無想像出其具體結構之可能性。然而此一技術特徵並非「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者,舉例而言,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本身之附屬項第2項、第9項即分別以「多芯結構的一芯吸力因子係隨著距該蒸發區之流動距離減少而增加,以促進當該凝結液接近該蒸發區時一增加的流動速率」、「該多芯結構包括一隨著至該蒸發區之流動距離的減少而減少孔隙度之芯結構」等具體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出「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技術特徵,並無困難,足見原告於申請本件專利時,「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技術特徵,絕非「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者。

⑵此外,參照被告提出之各件證據內容,可更清楚明瞭「促

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技術特徵,本即得以具體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者,並無界定上之困難:①被證1第675頁第3段中具體記載:「漸變孔徑的微結構,在蒸發區為細孔徑,以增加毛細吸力,而在凝結區為粗孔徑,以幫助凝結液流動」。②被證2說明書第18欄第66行至第19欄第2行同樣明確揭示:「藉由器室內之網狀結構及多孔金屬體之毛細構造,將液態之凝結液傳送至熱傳導金屬柱及熱吸收壁」。③被引證3說明書第6欄第21至29行則揭示:「蒸發區微結構的孔徑,需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以增加表面吸力」。④被證4說明書第3欄第32至34行亦具體敘明:「可減小微結構之孔徑,以促進凝結液之流動」。

⑶綜上所述,參酌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本身之附屬

項第2項、第9項及各引證案之揭示內容即可輕易察知,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之技術特徵屬於「純功能」之記載,亦非「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者,與專利審查基準第2-1-46頁之規定不符,應非「手段功能用語」。再者,系爭專利A之申請專利範圍本可以清楚的用結構加以界定,然卻反以「純功能」之方式加以界定,當已導致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具有法定應撤銷事由。

⒉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記載之「多重毛細構造」技術

特徵,並非「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者,且包含「純功能」之記載:

⑴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界定之「一具有提升沸騰效

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氣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其中「提升沸騰效果」、「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等技術特徵,僅有概念性之功效與現象描述,屬於「純功能」之記載,欠缺具體技術特徵,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毫無想像出其具體結構之可能性。然而此等技術特徵亦非「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者,此由該號專利請求項及說明書之內容即可明知:

①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本身之附屬項第2項、第5

項即分別以「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突出毛細構造係配置於該蒸發區,其具有比該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具有一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該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係根據凝結液朝向蒸發區運送的空間流向需要而變化」等具體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出「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技術特徵,並無困難,足見原告於申請本件專利時,「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技術特徵,絕非「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者。

②次由系爭專利B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2段:「具提昇沸騰

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的部份結構可以是多層構造,該多層構造係藉由堆疊多層材料而形成。」;說明書第11頁第2段:「部分的具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可以經由多層構造被製造出來。」等說明可知,系爭專利B之「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應係指「多層構造之多重毛細構造」,自係得以具體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之技術特徵,毫無困難。

③另由系爭專利B專利說明書第10頁【實施方式】:「由

於沸騰表面的面積增加,使得蒸發量增加且沸騰熱通量降低。藉此,可以減低沸騰過熱的狀況」記載可知,系爭專利B之「減低沸騰過熱現象」,其實即係藉由「多層構造之多重毛細構造」以增加多重毛細構造之表面面積,自係得以具體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之技術特徵。

⑵此外,參照被告提出之各件證據之內容,可更清楚明瞭前

述技術特徵,確實得以具體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之,並無困難:

①被證1第675頁第3段;被證2說明書第18欄第66行至第19

欄第2行;被證3說明書第6欄第21至29行;被證4說明書第3欄第32至34行均以具體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出「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技術特徵,詳如前述。

②被證1第674頁第1段、被證2說明書第6欄第62至67行均

以具體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出「提昇沸騰效果」技術特徵。

③被證1第674頁第1段、被證2之FIG.3及說明書第11欄第3

0至38行、FIG.10及說明書第13欄第38至40行、FIG.12(a)、FIG.12(b)及說明書第14欄第9至13行、FIG.14(a)、FIG.14(b)及說明書第14欄第38-39行均以具體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出「減低沸騰過熱現象」技術特徵。⑶綜上所述,參酌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本身之附屬

項第2項、第5項及各證據之揭示內容即可輕易察知,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提升沸騰效果」、「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等技術特徵屬於「純功能」之記載,亦非「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者,與專利審查基準第2-1-46頁之規定不符,應非「手段功能用語」。再者,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本可以清楚的用結構加以界定,然卻反以「純功能」之方式加以界定,當已導致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具有法定應撤銷事由。

系爭專利A、B申請專利範圍中「多芯結構」及「多重毛細構

造」技術特徵之解釋,並不得擅自援引請求項中未記載之限制或附加條件,而逾越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

⒈被告對於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多芯結構」及系爭

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多重毛細構造」相關技術特徵之解釋,業如前述。

⒉惟原告或將提出「多芯結構」及「多重毛細構造」尚須包含

以下技術特徵⑴不同芯吸力變化之複數芯結構;⑵彼此互連;⑶由凝結區延伸至蒸發區之解釋方式,以求與先前技術進行區隔,然僅需細觀原告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記載即可輕易察知,該等限制條件從未記載於原告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即非原告專利之限制條件,專利權人自不可事後擅自增加申請專利範圍之限制條件,以致變動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現的客觀專利權範圍,而此種逾越請求項文義的解釋方式,亦顯與專利審查基準第5-1-25頁之規定不符。

系爭專利A、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申請專利範圍,並非「

手段功能用語」,亦未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已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此等概念性之技術功效主張,實無從予以解釋:

⒈系爭專利A獨立項之「多芯結構」技術特徵,未記載其具體

結構,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從想像其具體結構為何,而其中「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之特徵,僅為自然毛細現象之功效現象描述,完全為純功能性之記載,已導致該請求項「未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法定應撤銷專利權之事由,無須進行解釋,亦無從解釋。

⒉另系爭專利B獨立項之「多重毛細構造」、「提升沸騰效果

」、「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等技術特徵,亦未記載其具體結構,僅為自然毛細現象或概念性之功效現象描述,均完全為純功能性之記載,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據此想像其具體結構為何,已導致該請求項「未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法定應撤銷專利權之事由,無須進行解釋,亦無從解釋。

⒊綜合上述,系爭專利A、B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1項並非「

手段功能用語」,亦未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實無從予以解釋。退萬步言,即便勉強依據「手段功能用語」來解讀原告專利,亦會發現原告專利說明書並無法找到明確對應之結構敘述,且該等概念性之純功能性現象描述,對於「原告專利以何種異於習知的多芯結構/多重毛細結構,來達成先前技術所未有的技術進步」,仍完全未予交代,顯然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申請專利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之規定,具有應撤銷專利權原因。

系爭專利A、B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1項技術特徵之解釋方

式,係將申請專利範圍中未記載、而僅記載於發明說明之技術特徵不當援引加入申請專利範圍,已實質變更其專利範圍,於法不合。

被告98年6月1日民事答辯㈣狀中針對原告專利範圍之解釋意

見,並無原告所指之違誤,且原告於98年6 月11日民事準備㈡狀中,亦提出與此相同之專利範圍解釋。

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已明確界定其標的為「一種

熱傳裝置」,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標的則為「一種熱傳遞裝置」,顯未限制為原告所述之「適用於當今電子系統中之熱管散熱座」。再者,技術上無論係傳統熱管或均熱板、散熱座之散熱原理,均無不同,三者僅有外觀形式上之不同,更何況系爭專利A、B之申請專利範圍亦未記載任何排除傳統熱管技術或關於「蒸氣與液體之流動為三維向度,凝結液於可四面八方流動之立體空間壁面流動或匯聚於一處」之敘述,亦未限定應用於「電子系統」,則原告事後為圖與引證證據區隔,始以申請專利範圍所未記載之技術特徵(如當今電子系統中之散熱座技術),加入申請專利範圍以自行限縮系爭專利之範圍,所述無非以現今技術之觀點以限縮解釋系爭專利之文義,亦與專利審查基準第2-1-25、2-1-

44 及5-1-25頁之規定不符。原告就系爭專利A、B技術特徵之解釋,係將申請專利範圍

中未記載,僅記載於發明說明(甚至連發明說明亦未記載)之技術特徵不當引入申請專利範圍,已實質變更其專利範圍,於法不合。

被證1、3、4、5均已揭示系爭件專利A、B之標的(熱傳裝

置/熱傳遞裝置)及「促進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技術特徵:

⒈系爭專利A、B所請求之標的分別為「熱傳裝置」及「熱傳遞

裝置」,其並未限定是否應用於電子系統、是否為散熱座、或是否為線性單向或立體流動甚明,是被證1、3、4、5當然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⒉原告另稱被證1「事實上無人可確實了解熱管內部蒸氣與液

體作用的實際狀況」、被證1未揭示「提高芯吸壓係為了促進凝結液流動之目的」云云。然被證1係一熱傳領域基礎教科書,且已於第674至675頁及Fig.7.35中詳述該熱管結構以及凝結液於熱管中之蒸發-凝結循環過程,所屬領域之技藝人士理解並無困難,原告猶稱無人可確實了解之,所述實難理解。此外,被證1第675頁第3段亦敘明:「漸變孔徑的微結構(wick),在蒸發區為細孔徑,以增加毛細吸力,而在凝結區為粗孔徑,以幫助凝結液流動」等語,當已揭示「提高芯吸壓係為了促進凝結液流動」之技術內涵,原告對被證1之質疑,不無誤會。

⒊針對被證1,原告又稱僅有在蒸發區提高毛細吸壓,並不必

然會有「促進凝結液流動至蒸發區」之結果云云。然而倘原告所述為真,則系爭專利究竟又係以何種異於「在蒸發區提高毛細吸壓」之原理、結構、步驟達成「促進凝結液流動至蒸發區」之功效,實有不明。

⒋至原告指稱被證3、4、5均為早期傳統熱管技術,根本未有

任何關於流體立體流動之資訊,與現今電子市場之散熱座技術無關云云,其謬誤亦同前關於被證1之相關敘述,茲不贅述。

被證2已揭示系爭件專利「多芯結構」、「多重毛細構造」

、「促進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提昇沸騰效果」、「減低沸騰過熱現象」等技術特徵:

⒈原告雖辯稱被證2所揭示之內容,僅有不同外觀形狀之篩網

(片狀mesh 11及捲繞而成的柱狀columnar mesh 11a)之組合應用,並未論及「芯吸力上有所變化之複數芯結構」或「多重毛細構造」云云。惟如前所述,「芯吸力上有所變化之複數芯結構」根本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A 、B 獨立項第1 項之申請專利範圍,原告徒以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其他技術特徵以與引證證據區隔,自無可採。再者,原告先前自行製作提出之侵害分析意見書(即原證24號),既已主張其專利範圍所稱之「複數芯結構」、「多重毛細構造」係指篩網構成之微結構,則原告實已肯認被證2 已揭露不同外觀構形之篩網組合應用,竟又自相矛盾主張被證2 雖有揭露「不同外觀構形篩網應用組成之微結構」,但並無揭露「多芯結構」或「多重毛細結構」,顯屬臨訟飾詞,毫無足取。

⒉原告又辯稱被證2之「提昇沸騰上限」與系爭專利B之「提昇

沸騰效果」完全不同,系爭專利B之技術特徵係例如:「使沸騰表面及所生蒸汽間的溫度差得以進一步降低」、「減小孔隙尺寸以增加其稜角數量」云云。然原告所述之「使沸騰表面及所生蒸汽間的溫度差得以進一步降低」、「減小孔隙尺寸以增加其稜角數量」等技術特徵,仍根本未見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文字記載或發明說明,原告擅自引入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其他技術特徵、功效或實施例之記載而為解釋,已再度曲解系爭專利之實質內涵,要不足採。

⒊原告另稱被證2之「增加與工作流體的接觸表面積」與系爭

專利B之「減低沸騰過熱現象」完全不同,其中系爭專利B說明書第10頁實施例係以「增加沸騰表面積」之方式,與被證2揭露之「增加與工作流體的接觸表面積」不同云云。然被證2已揭示「擴大表面積之圓柱形網11a」及「具不平整表面之熱傳遞金屬柱4」,而事實上於蒸發區的熱傳遞過程中,凡凝結液與圓柱形網11a及熱傳遞金屬柱4接觸之處,均會有蒸發沸騰之現象產生,故「增加與工作流體的接觸表面積」之本質即係「增加沸騰表面積」,此為所屬領域之技藝人士均可輕易理解者,原告指稱二者之概念有所不同,明顯誤解。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均熱板」結構所使用之技術落入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第9至11項、第19項及第22項,以及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8項、第10至11 項、第14項及第19至21項,而認被告所製造之「均熱板」,有侵害原告所有系爭專利A、B,而提起專利權損害賠償之訴,並請求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一切侵害原告系爭專利A、B,及不得使用系爭專利B之方法。被告則以系爭專利A、B有應撤銷之事由,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第9至11項、第19項及第22項,以及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8項、第10至11項、第14項及第19至21項置辯.本件應先審究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第9至11項、第19項及第22項,以及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8項、第10至11項、第14項及第19至21項是否有被告主張得撤銷之事由?

四、系爭專利A(申請案號數00000000)係一種增加蒸氣量的熱傳裝置,其係藉一芯結構減少散熱座內之蒸氣與液體流之熱阻抗,其次藉熱管室與實心對流元件以減少對流阻抗來提供高熱效能。其申請專利範圍共23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請求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

依原告主張被告系爭產品係落入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第9至11項、第19項及第22項。

⒈其申請專利範圍如下述(圖示如附圖1):

第1項:一種熱傳裝置,包含有:至少一器室(110及120)

,其容納有一可凝結液體,該器室包括一設置來耦合至一熱源(101)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103),被蒸發之可凝結液體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以及一多芯結構(119、129),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

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多芯結構

的一芯吸力因子係隨著距該蒸發區之流動距離減少而增加,以促進當該凝結液接近該蒸發區時一增加的流動速率。

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多芯結構

包括至少一下列之物件:一篩網、形成於該至少一器室之表面上的一溝槽、一粉末芯,以及一發泡芯。

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多芯結構

具有一空間變化芯結構,其依該凝結液移動向該蒸發區時該凝結液之空間流動需要而變化。

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多芯結構

包括至少一下列之物件;一篩網、形成於該至少一器室之表面上的一溝槽、一粉末芯,以及一發泡芯。

第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空間變化芯結構包括一空間變化數量的芯結構。

第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多芯結構

包括至少一多芯結構之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以促進該凝結液在多芯結構之各部之間的流動。

第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芯結構橋

接部包含有一該至少一器室之內部支持結構。第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多芯結構

包括一隨著至該蒸發區之流動距離的減少而減少孔隙度之芯結構。

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傳裝置,其更包含有至少一散熱鰭片與該至少一器室熱接觸。

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至少一

散熱鰭片包括可使空氣流經之至少一開口。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至少一

器室包括一基座室及一散熱鰭片室,其中該至少一散熱鰭片被耦合至該散熱鰭片室。

第1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至少一散熱鰭片更耦合至該基座室。

第1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至少一散熱鰭片更包括可使空氣流經之至少一開口。

第1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至少一器室具有一大致呈倒T形之構形。

第1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至少一器室具有一大致呈雙倒T形之構形。

第1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至少一器室具有一大致呈U形之構形。

第1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至少一器室具有一大致呈W形之構形。

第1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至少一

器室包括一內部支持結構以防止該至少一器室之崩塌。

第2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多芯結構之至少一部分包含有一設於一溝槽結構上之網。

第2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多芯結

構之至少一部分包含有一設於一溝槽結構上之發泡芯。

第2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芯結構

之空間變化量包含在該蒸發區增多層之網。第2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熱傳裝置,其中該芯結構之空間變化量包含在該蒸發區增多量之燒結粉末。

⒉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A 之申請專利範圍已完整揭示技術特徵之結構,應無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 項解釋之必要。依據再審查理由書第3 頁等審查歷史所建立之文義解釋,至少應涵蓋或文義上讀入(literally read on )任一實際上包含多數互連之芯結構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而具有一空間變化的芯吸能力使得凝結液聚向蒸發區時可有一增加的芯吸能力的多芯結構具體例等語。被告則辯稱系爭專利A 獨立項中關於「多芯結構」之記載應非以「手段功能用語」界定其技術特徵。該獨立項並非「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者,且屬於「純功能」之記載,欠缺具體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想像出其具體結構之可能性,導致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具有法定應撤銷事由,無須進行解釋等語。經查:

⑴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

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另依智慧局發布之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2-9-20頁,若請求項中所載之技術特徵僅為特定功能,且未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者,應認定其為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本件兩造雖然均不同意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記載之技術特徵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 項之解釋方法,惟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之用語「多芯結構」及其功能「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兩造均認為其並未記載完整的結構,致被告認為應認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明確,而原告認為應讀入說明書中所載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由於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原則上,不得如原告所主張將未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讀入申請專利範圍,但在行政處分並無重大瑕疵,且經公告之專利權應視為有效之原則下,若依前述施行細則所定之解釋方法,則容許如原告所主張將專利說明書中所載相對應之結構或材料讀入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故系爭專利A 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應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 項之解釋方法。⑵系爭專利A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一種熱傳裝置,包

含有:至少一器室(110、120),其容納有一可凝結液體,該器室包括一設置來耦合至一熱源(101)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103),被蒸發之可凝結液體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以及一多芯結構(119、129),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查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之「多芯結構」並非通常知識中之一般用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無法明瞭其意義,且因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僅記載多芯結構「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之結構特徵及「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之特定功能,並未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或材料特徵,故「多芯結構…」這項技術特徵應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之解釋方法。

⑶依原告所定系爭專利A發明名稱之英譯,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中所載之「多芯結構」為「MULTI-WICK STRUCTURE」,可以解釋為「多毛細結構」,依其說明書內容,可以包括多種毛細結構或多層及多種毛細結構。說明書第7 頁第13至21行記載:「通常,芯結構想要同時保持高流速並且提供大幅提昇是難以達成的,但是,事實上,只有該加熱(蒸發)區域具有一高芯吸力因子,且該芯吸力因子會隨著與該加熱區域之距離的增加而減少。詳而言之,凝結會在熱通量明顯減少時發生,且只有在凝結液匯集在一起的蒸發位置處需要高凝結流速。因此,該芯結構可以依據空間流速的需求來變化(例如,變化孔隙度、變化孔徑、變化橫截面形狀或變化尺寸)以較佳地平衡多種作用在該液體上的力量(即,毛細管力、黏力與重力)。」,則基於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前述說明書之記載,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載之「多芯結構」至少必須對應到前述「該加熱(蒸發)區域具有一高芯吸力因子,且該芯吸力因子會隨著與該加熱區域之距離的增加而減少」之必要技術特徵,始能達成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特定功能。

⑷原告於準備書㈡狀之主張:至少應涵蓋或文義上讀入「包

含多數互連之芯結構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而具有一空間變化的芯吸能力使得凝結液聚向蒸發區時可有一增加的芯吸能力」。其中「多數互連之芯結構」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之「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實質內容相同,無須納入解釋。再者,前述「該加熱(蒸發)區域具有一高芯吸力因子,且該芯吸力因子會隨著與該加熱區域之距離的增加而減少」之限定,隱含原告所主張之前半段「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之結構特徵,為明確界定該特徵,得依原告之主張解釋申專利範圍第1項必須「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至於原告所主張之後半段「具有一空間變化的芯吸能力…可有一增加的芯吸能力」,雖然其文義並不十分明確,但與前述「該加熱(蒸發)區域具有一高芯吸力因子…」之限定實質內容相同,故無須納入解釋。綜上說明,宜以說明書中前述內容解釋申請專範圍第1項,並納入原告所主張「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

⑸由於前述「該加熱 (蒸發)區域具有一高芯吸力因子,且

該芯吸力因子會隨著與該加熱區域之距離的增加而減少」之結構特徵係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附屬技術特徵,雖然將前述結構特徵讀入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會導致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第2項相同,有違請求項差異原則,但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所定之解釋方法的情況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2項之間似可不適用請求項差異原則。被告於答辯㈣狀主張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第2-1-46頁中所指「惟若某些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得以功能界定申請專利範圍,應注意者,不允許以純功能界定物或方法的申請專利範圍。」屬於「純功能」之記載,欠缺具體技術特徵。按申請專利範圍如何記載係申請人之選擇,前述基準並非限制性之規定,況且該基準亦敘明若申請人認為「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即得以功能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無需任何條件。至於前述基準所稱之「純功能」,係指整個申請專利範圍僅為單一功能,在這種情況下,該申請專利範圍無異是請求所欲達成之目的而非具體之發明構思,並非指單一技術特徵不得為功能限定。此外,在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請求項的情況,純功能的申請專利範圍亦違反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所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五、系爭專利B(申請案號數00000000)係藉由一具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將具提昇沸騰效果的特徵配置於蒸汽室內。藉由該具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使用一具有隨空間改變毛細能力的毛細構造,由凝結區收集凝結液,並且將各種提昇沸騰構造配置於加熱區(沸騰區)內,藉以同時提供毛細能力和提昇沸騰效果。經由本方法,提昇沸騰構造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而且能在與重力方向相反的方向運作。另外,提昇沸騰構造也可作為一立體橋接毛細構造,該構造可以提供或不提供一個構造支撐的功能。原告於96年5月11日更正之申請專利範圍共21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第21項為獨立項,其餘申請專利範圍為直接或間接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而原告係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8項、第10至11項、第14項及第19至21項。

⒈其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述(圖示如附圖2):

第1項:一種熱傳遞裝置,包括:至少一蒸汽室(100)其包

含一可凝結流體,該至少一蒸汽室包含一蒸發區,該蒸發區與一熱源(101)連接,用以蒸發該可凝結流體,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以及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121及130),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

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一具

有提昇沸騰效果的突出毛細構造係配置於該蒸發區,其具有比該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

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述

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突出毛細構造,包含至少一鰭片組合、針狀物組合、鰭片組合或針狀物組合間互相連結的構造、發泡和多孔構造。

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送裝置,其中上述

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至少有部分是以一多層構造的形式組成,該多層構造包含一平板、一網狀物、一位於該至少一蒸汽室表面上之溝槽、一燒結層以及一多孔層之至少其中之一。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述

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具有一具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該具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係根據凝結液朝向蒸發區運送的空間流向需求而變化。

第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述

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下列其中至少一個:至少一鰭片、至少一針狀物、一平板、一網狀物、一位於該至少一蒸汽室表面上之溝槽、一粉末毛細構造以及一多孔毛細構造。

第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述

之具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包含一具空間數量變化的毛細構造。

第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述

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至少一毛細構造橋接部分,藉以產生該毛細構造橋接部分間的凝結液流動。

第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述

之毛細構造橋接部分,包含該至少一蒸汽室的一內部支撐構造。

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

述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一具有可變孔密集度的毛細構造。

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

述之至少一蒸汽室的部分構造係與至少一鰭片作功能性接觸。

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

述之至少一蒸汽室包含一基本蒸汽室與一鰭片蒸汽室。

第1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述之鰭片蒸汽室係與至少一鰭片作功能性接觸。

第1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

述之鰭片包含至少一開口,經由該開口使空氣流動。

第1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述之至少一蒸汽室具有如同夾子的形式。

第1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

述之至少一蒸汽室形成箱子狀外包覆件的部分構造。

第1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

述之至少一蒸汽室形成櫃子狀外包覆件的部分構造。

第1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述之至少一蒸汽室係與一冷卻液體作功能性接觸。

第1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

述之至少一蒸汽室的部分構造,以下列至少一材料製成:金屬、塑膠、具金屬披覆層的塑膠、石墨、鑽石以及奈米炭管。

第2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熱傳遞裝置,其中上

述之至少一蒸汽室具有至少一內部支撐構造,用以避免該至少一蒸汽室的崩潰。

第21項:一種從熱源傳遞熱的方法,包括:在一熱傳遞裝置

內,從熱源接受熱量,該熱傳遞裝置包括:至少一蒸汽室其包含一可凝結流體,該至少一蒸汽室包含一蒸發區與一熱源相連接;以及一具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移動,並且降低相關的沸騰過熱;以及該可凝結流體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蒸發,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

⒉更正後申請利範圍之解釋:

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B之申請專利範圍已完整揭示技術特徵之結構,應無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解釋之必要。系爭專利B係一改良之多重毛細構造,而具有系爭專利A中「多芯結構」的全部特徵。至少應涵蓋或文義上讀入任一實際上包含複數個互連之毛細構造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而具有一空間變化的芯吸能力使得凝結液聚向蒸發區時可有一增加的芯吸能力且包括有一提供較大沸騰表面積之突出毛細構造的多重毛細構造等語。但被告則辯稱系爭專利B獨立項中關於「多芯結構」之記載應非以「手段功能用語」界定其技術特徵。該獨立項並非「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者,且屬於「純功能」之記載,欠缺具體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毫無想像出其具體結構之可能性,當已導致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具有法定應撤銷事由,無須進行解釋等語。經查:

⑴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

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另依智慧局發布之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2-9-20頁,若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技術特徵僅為特定功能,且未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者,應認定其為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查兩造雖均不同意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 項之解釋方法,惟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用語「多重毛細構造」及其功能「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兩造均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記載完整的結構,致被告認為應認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明確,而原告認為應讀入說明書中所載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由於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原則上,不得如原告之主張將未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讀入,但在行政處分並無重大瑕疵,且經公告之專利權應視為有效之原則下,若依前述施行細則所定之解釋方法,則容許如原告之主張將說明書中所載相對應之結構或材料讀入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故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應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 條 第8 項之解釋方法。

⑵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一種熱傳遞裝置,包括:至

少一蒸汽室(100)其包含一可凝結流體,該至少一蒸汽室包含一蒸發區,該蒸發區與一熱源(101)連接,用以蒸發該可凝結流體,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以及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121及130),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之「多重毛細構造」並非通常知識中之一般用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明瞭其意義,且因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記載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之結構特徵,及「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依說明書第7頁之記載,「沸騰過熱」指沸騰表面和蒸汽間的溫度差,系爭專利目的之一為藉突出毛細構造減低沸騰時的過熱)之特定功能,並未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或材料特徵,故「多重毛細構造…」這項技術特徵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之解釋方法。

⑶依系爭專利B 發明名稱之英譯,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

載之「多重毛細構造」為「MULTI-WICK STRUCTURE」,可以解釋為「多毛細結構」,依其說明書內容,可以包括多種毛細結構或多層及多種毛細結構。依說明書第7 頁第2段所載之所欲解決之問題及達成之功效:「在本發明中,藉由一具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boiling-enhanc

ed multi-wick structure ),將具提昇沸騰效果的特徵配置於蒸汽室內。藉由該具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使用一具有隨空間改變毛細能力的毛細構造,由凝結區收集凝結液,並且將各種提昇沸騰構造配置於加熱區(沸騰區)內,藉以同時提供毛細能力和提昇沸騰效果。經由本方法,提昇沸騰構造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而且能在與重力方向相反的方向運作。」,第7 頁第3 段:「提昇沸騰構造是一具有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的突出毛細構造。」(原告P145950 侵害分析意見書第9 頁第17至20行亦有類似意見),第8 頁第4 至6 行:「在這裡所有的構造,其目的是提供一條從熱源到一較大沸騰表面的熱傳導路徑,並以複雜的毛細構造不斷提供的凝結液浸透該沸騰表面(該表面沒有被完全浸沒在液面下)。」,第10頁最後一段起:「圖1 說明一平板狀蒸汽室100 的實施例,該蒸汽室包含…一基本毛細構造121 ,以及一提昇沸騰構造130 。當熱量由熱源(電子設備)101 注入時,蒸汽由提昇沸騰構造130 產生。提昇沸騰構造130 垂直於蒸汽室底板111 ,將液體向上拉(由基本毛細構造121 朝向提昇沸騰構造130 的頂端),由於沸騰表面的面積增加,使得蒸發量增加且沸騰熱通量降低。藉此,可減低沸騰過熱的狀況。」,是以基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前述說明書之記載,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多重毛細構造」至少必須對應到前述說明書第7 及10頁中所載「基本毛細構造及提昇沸騰構造之結構特徵,且該提昇沸騰構造係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加熱區(沸騰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之必要技術特徵,始能達成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特定功能。

⑷原告於準備書㈡狀之主張:至少應涵蓋或文義上讀入「包

含一複數個互連之毛細構造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而具有一空間變化的芯吸能力使得凝結液聚向蒸發區時可有一增加的芯吸能力且包括有一提供較大沸騰表面積之突出毛細構造」。其中「複數個互連之毛細構造」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實質內容相同,無須納入解釋。再者,原告所主張之前半段「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而具有一空間變化的芯吸能力使得凝結液聚向蒸發區時可有一增加的芯吸能力」之結構特徵未載於申請專利範圍請求第1項,亦未載於說明書,且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1中亦未隱含,在無任何基礎的情況下,不宜依原告之主張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必須「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可有一增加的芯吸能力」。至於原告所主張之後半段「包括有一提供較大沸騰表面積之突出毛細構造」尚不足以達成「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之目的,且未明確限定其位置關係。綜上說明,宜以說明書中前述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若依說明書中前述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不致於產生被告於答辯㈢狀第29頁所指:「請求項2中所述之『該凝結區』竟未見於獨立請求項1中,請求項2當有欠缺依附基礎,以不明確方式記載,而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及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

⑸由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有關多重毛細構造僅記載「一

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為達成該發明提昇沸騰之效果,說明書第7頁中專利權人自行定義「提昇沸騰構造是一具有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的突出毛細構造」,致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多重毛細構造」其中之一毛細構造必須是突出毛細構造,但「突出毛細構造」係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附屬技術特徵,雖然將前述結構特徵讀入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會導致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第2項相同,有違請求項差異原則,但在請求項1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所定之解釋方法的情況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第2項之間似可不適用請求項差異原則。再者,系爭專利B 與系爭專利A 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所達成之功效亦不同,尤其圖式差異甚大,故兩專利所界定之範圍應為不同。惟系爭專利B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系爭專利A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範圍幾乎相同,若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記載不包括「突出毛細構造」,則會導致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均與被證1 所示之熱管中同一技術手段實質相同,而喪失新穎性。此外,系爭專利B 之方法請求項即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為獨立項,應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

8 項之解釋方法,理由同前述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被告於答辯㈣狀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第2-1-46頁中所指「惟若某些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性質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得以功能界定申請專利範圍,應注意者,不允許以純功能界定物或方法的申請專利範圍。」屬於「純功能」之記載,欠缺具體技術特徵。按申請專利範圍如何記載係申請人之選擇,前述基準並非限制性之規定,況且該基準亦敘明若申請人認為「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即得以功能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無需任何條件。至於前述基準所稱之「純功能」,係指整個請求項僅為單一功能,在這種情況下,該請求項無異是請求所欲達成之目的而非具體之發明構思,並非指單一技術特徵不得為功能限定。此外,在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請求項的情況,純功能的申請專利範圍違反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 項所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併予敘明。

六、專利有效性之判斷:㈠被告於98年5月7日答辯㈢狀針對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

1至7項、第9至11項、第19項及第22項,及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8項、第10至11項、第14項、第19至21項提起無效抗辯。其主張之請求項及證據分別如附表1、附表2。

㈡被告爭執專利有效性之證據:

⒈被證1為西元1992年出版之「Heat transfer」教科書(Anth

ony F. Mills.著),其出版日遠早於系爭專利A、B之申請日及優先權日(系爭專利A專利申請日:西元2003年5月14日,優先權日:西元2002 年5月15日;系爭專利B申請日:2005年11月29日,優先權日:西元2004年12月1日),得為兩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⒉被證2為西元2000年7月4日公告之美國第6,082,443號專利,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及優先權日,得為兩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⒊被證3為西元1984年12月25日公告之美國第4,489,777號專利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及優先權日,得為兩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⒋被證4為西元1973年8月28日公告之美國第3,754,594號專利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及優先權日,得為兩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⒌被證5為西元1979年10月9日公告之美國第4,170,262號專利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及優先權日,得為兩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㈢專利有效性抗辯證據之技術內容:

⒈被證1(即引證1,其圖示見附圖3):

被證1第7章凝結、蒸發與沸騰(Condensation,evaporation, and boiling)第7.7節熱管(Heatpipes)中第674至675頁及圖7.35、圖7.36所揭露之內容如下:

⑴被證1 第674 頁第1 段:「熱管是一種蒸發-凝結的系統

,其內部的凝結液藉由毛細作用回到蒸發區。如Fig.7.35所示,熱管最簡單的結構為一種中空管,其內表面上設有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wick),凝結液潤濕該網狀結構,該凝結液例如鈉或鋰,適於高溫狀態下使用,或者例如水、氨或甲醇,適於中溫狀態下使用。若熱管的一端受熱而對另一段加以冷卻,凝結液將會在受熱端蒸發,而在冷卻端凝結。…此壓力將由蒸汽傳遞至濕潤的凝結區,於凝結區的蒸汽壓與液壓係呈現幾近等壓的狀態,故藉由微結構(wick),可驅使凝結液由凝結區朝向蒸發區流動。」。

⑵被證1第675頁第3段:「微結構 (wick)必須提供:(1)其

表面孔徑足以產生毛細壓力,(2)內部流道供凝結液朝向蒸發區流動,以及 (3)提供熱管內表面至汽-液介面的熱傳路徑。…細孔徑提供較大的毛細吸力,而溝槽則提供較低的流阻及較小的熱傳阻抗。漸變孔徑的微結構(wick),在蒸發區為細孔徑,以增加毛細吸力,而在凝結區為粗孔徑,以幫助凝結液流動。」⒉被證2(即引證2,其圖示見附圖4):

⑴被證2說明書第1欄第57至61行:「...causing the worki

ng fluid to be evaporated to allow the vapor tomove to a heat radiation side of the heat pipe.Theheat pipe cools the vapor of the working fluid at

the heatradiation side thereof to return it to aliquid phasestate again.」(中譯:凝結液吸熱蒸發後,蒸汽於凝結區表面遇冷後再次回復至液體狀態)之記載,揭露熱管的基本操作原理。

⑵被證2說明書第3欄第15至27行於「先前技術(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中已揭露習知結構可能面臨「沸騰限制(boiling limit)」之問題,而被證2的目的之一即是在於改善其沸騰效果。

⑶被證2說明書第5欄第41至43行記載:「This increases

the circulation rate of the working fluid, whichprevents the inner surface of the heat absorbingwall from being above the boiling point limit.」(中譯:增加凝結液的循環率,以防止熱吸收面之內表面超過沸騰限制)。

⑷被證2說明書第6欄第62至67行記載:「...the liquefied

working fluid easily returns to the surface of the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 through the capillaries of the 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therebypreventing the boiling limit from being reached,which results in efficient heat transfer.」(中譯:藉由熱傳遞金屬柱之毛細結構促使凝結液回流熱傳遞金屬柱,避免達到沸騰限制,提升熱傳效率)。

⑸被證2說明書第9欄第57至62行、第13欄第35至39行及圖式

FIG.1、FIG.10已揭露「器室(container 2)」、「蒸發區(heat absorbing surface 16)」耦合至「熱源(bod

y to be cooled 30)」、「凝結液(working fluid 3)」、「多芯結構(包含mesh 11及column mesh 11a)」等構成要件。

⑹被證2說明書第10欄第33至36行記載:「...the heat of

the body to be cooled 30 is transferred to theworking fluid 3 through the heat absorbing wall 6... 」(中譯:熱由熱源經熱吸收面,傳導至凝結液)。

⑺被證2 於FIG.3 及說明書第11欄第30至-38 行揭露:「A

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 4 has side surfacesformed with a number of grooves,thereby increasing

its surface area. The increasing of the surfacearea causes the heat to be dispersed then transfer

red to the working fluid, thereby causing the heattransferring efficiency to be improved...」(中譯:熱傳遞金屬柱4的表面形成有溝槽,以增加其表面積,有助於將熱傳遞至凝結液,以提升熱傳效率)。

⑻被證2說明書第11欄第39至43行揭露:「... it is pref

erable to form irregularities on an inner surface

of the container 2. The irregularities are formed

by subjecting the inner surface to grooving orthreading, or by separately preparing a sinteredbody」(中譯:器室2的內表面最好係呈現不規則結構,該不規則結構可於該內表面形成溝槽或螺紋或另設一燒結體)。

⑼被證2說明書第13欄第4至6行揭露:「The capillary

phenomen on is employed to feed the working fluid

in the liquid phase to the heat transferringportion.」(中譯:毛細現象係使液態之凝結液朝向熱傳導部流動)。

⑽被證2說明書第13欄第19行揭露:「The mesh increases ,

in association with each other, the circulationrate of the working fluid...」(中譯:網狀結構相互結合,會增加凝結液之循環率)。

(11)被證2於FIG.10及說明書第13欄第38至40行記載:「Thecolumnar mesh 11a disperses the heat from the body

to be cooled 30 over a wide surface then transfers

it to theworking fluid. 」(中譯:圓柱形網11a 藉由其廣大表面,將熱自熱源傳遞至凝結液)。

(12)被證2於FIG.12(a)、FIG.12(b)及說明書第14欄第9至13行:「The 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 4 has aside surface formed with irregularities, therebyincreasing the surface area to several times thanthat of a metal column having a cylindrical section, which causes the heat to be dispersed andtransferred to the working fluid.」(中譯:熱傳遞金屬柱4具有不平整表面,比具有圓柱形截面之金屬柱增加數倍之表面積,有助於將熱發散並傳遞至凝結液)。

(13)被證2說明書第14欄第24至26行:「A portion of themesh 11 which is combined with the columnar mesh11a is cut off, where the cut portions are connect

ed to each other through the capillaries.」(中譯:網狀結構11在其被切除的位置處,藉由毛細結構與圓柱形網狀結構11a結合)。

(14)被證2於FIG.14(a)、FIG. 14(b)及說明書第14欄第38至39行:「When the 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 comprises awaveform fin, its surface area is furtherincreased.」(中譯:包含波浪狀鰭片之熱傳遞金屬柱益增其表面積)。

(15)被證2說明書第15欄第1~2行:「This mesh 11, inassociation with the mesh 11 extended all over thecontainer 2,...」(中譯:彼此結合之網狀結構11延伸遍佈器室2)。

(16)被證2說明書第18欄第66行至第19欄第2行:「Further,

the working fluid in the liquid phase is transferr

ed to the 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 and theheat absorbing wall by the use of the capillaryconstruction of meshand the porous metal bodydisposed in the container,....」(中譯:藉由器室內之網狀結構及多孔金屬體之毛細構造,將液態之凝結液傳送至熱傳遞金屬柱及熱吸收面)。

(17)被證2圖式FIG.3之「熱傳遞金屬柱(heattransferringmetal column)4」、FIG.10之「圓柱形網(columnarmesh)11a」、FIG.12之「熱傳遞金屬柱(heat transferr

ing metal column)4」、及FIG.14之「波浪狀鰭片(waveform fin)4a」等毛細結構皆係突出且配置於蒸發區。

(18)被證2圖式FIG.10揭露mesh 11(網狀結構)與columnarmesh 11a(圓柱形網)微結構間的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2(a)、FIG.12(b)揭露mesh 11(網狀結構)與heat transferring metalcolumn 4(熱傳遞金屬柱)之表面溝槽相互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

(19)被證2圖式FIG.3、FIG. 12(a)、FIG. 12(b)揭露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 4(熱傳遞金屬柱);FIG.19至21揭露porous metal body 13(多孔金屬體)等「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

(20)被證2之FIG.6、FIG.7、FIG 15揭露「支撐件support 10」之結構。

(21)被證2之FIG.18(a)及FIG 18(b)已揭露有鰭片組合之類似結構(longitudinal direction-wise recess portion12),而說明書第16欄第38至39行所指的FIG 22(c)多孔金屬體(cell-like porous metal body)之應用。

(22)被證2於FIG.3、FIG 12(a)、FIG 12(b)所示之「熱傳遞金屬柱(heat transferring metal column)4」,或

FIG.10、FIG.11、FIG.13所示之「圓柱形網(columnarmesh)11a」,或者FIG. 14(a)至15之「波浪狀鰭片(waveform fin)4a」,或者FIG.19至21之「多孔金屬體(porous metal body)13」,已揭露「毛細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

(23)被證2之FIG 1、FIG 4(a)、FIG 5已揭露熱傳遞裝置或均熱板配合散熱鰭片之技術特徵。

⒊被證3(即引證3):

⑴被證3說明書第1欄第41行記載:「網狀結構 (mesh)」、

第4欄第4行記載:「軸向溝槽或通道 (axial grooves orchannels) 」。

⑵被證3說明書第4欄第56至59行及FIG. 1所揭露之熱管結構

中「區域A」係「凝結區」、「區域B」係「絕熱區或傳輸區」、「區域C」係「蒸發區」。

⑶被證3說明書第6欄第21至29行:「The pore radii of

the evaporator wick must be smaller than the poreradii of the condensor wick, to increase availab

le surfact(按:應係surface之誤)tension pumpingforces. The pore radii of the evaporator whichmust be smaller than the pore radii of the conden

sor wick to improve wetting, by reducing meniscusradius in the evaporator region, while the largerpore radii in the condensor wick reduces wetting

by increasing meniscus radius in the condensorregion.」(中譯:蒸發區微結構的孔徑,需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以增加表面吸力,蒸發區的孔徑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可藉由在蒸發區減小液面半徑增加濕潤度,而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較大,藉由在凝結區增加液面半徑,以減少濕潤度)。

⒋被證4(即引證4,圖示見附圖5):

⑴被證4說明書第2欄第6至19行及圖式FIG. 1已揭露:「器

室(container)10」、「蒸發區(evaporator portion)20」耦合至「熱源(heat source)」、「凝結液(working fluid)」、「多芯結構(包含wick 12及wick 14)」等構成要件。

⑵被證4說明書第2欄第10至15行:「Wick 12 is disposed

on the inside surface of the condenser portion 16

of the heat transfer device and extending part wayinto the adiabatic portion 18. Wick 14 is disposed

on the inside surface of the evaporator portion 20

and also extends into the adiabatic portion 18.」(中譯:微結構12係設於熱傳裝置凝結區16之內表面,並延伸至絕熱區18之一部分,而微結構14係設於蒸發區20之內表面,並延伸至絕熱區18);被證4說明書第2欄第15至19行:「It is not necessary for successful operat

ion of the device that both of the wicks 12 and 14extend into the adiabatic section as long as one ofthem does so in order to provide a continuous path

for return of condensate.」(中譯:微結構12與微結構14不必皆延伸至絕熱區18,只要其中之一延伸至絕熱區18,提供一連續之通道供凝結液回流,即可讓該裝置順利運作)。第2欄第20至21行:「Wicks 12 and 14 are ofdifferent pore sizes with the smaller pore sizewick being in the evaporator section」(中譯:微結構12、14之孔徑不同,蒸發區之微結構孔徑較小),亦已揭示不同芯吸力變化之複數芯結構。

⑶被證4說明書第2欄第38至42行:「When heat is suppli

ed to the evaporator section 20, the working fluid

is evaporated as in an ordinary heat pipe. The vap

ors travel to the condenser section, condensationtakes place, and the condensate is returned by thewick to the evaporator section.」(中譯:當熱輸入蒸發區20,凝結液像熱管中之凝結液一樣被蒸發。蒸氣流到凝結區,發生凝結現象,凝結液藉由微結構回流蒸發區)。

⑷被證4說明書第2欄第28至32行:「…the wick is essen

tially ahybrid wick consisting of one layer ofwire screen in the condenser section and a portion

of the adiabatic section, and a sintered or feltedmetal in the remainder of the heat pipe.」(中譯:

微結構主要是各種微結構之混合,包括在凝結區及部分絕熱區的一層篩網,及熱管其他區的粉末燒結金屬或金屬氈);第3欄第27至28行:「Condenser wick 32 comprises

a single layer of 100 mesh stainess steel screen…」(中譯:凝結區之微結構32包含100網目之單層篩網)。

⑸被證4說明書第3欄第32至34行:「If desired, the pore

sizes can be reduced in order to pump the liquidworking fluid further.」(中譯:為促進凝結液流動,必要時,可減小微結構之孔徑)。

⒌被證5(即引證5):

被證5說明書第3欄第46至50行揭露:「…the pore size isgraded to diminish from the condenser region to theevaporator region….for the increasing vapor/liquidpressure differential along the wick…」(中譯:從凝結區往蒸發區孔徑尺寸愈來愈小,要增加沿著微結構之蒸氣/液體的壓差)。

㈣系爭專利A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⑴系爭專利A申請範圍第1項為「一種熱傳裝置,包含有:至

少一器室,其容納有一可凝結液體,該器室包括一設置來耦合 至一熱源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被蒸發之可 凝結液體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以 及一多芯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芯結構設置於 該至少一器室之內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而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所載之「多芯結構」為「多毛細結構(MULTI-WICK STRUCTURE)」;該多毛細結構必須對應到發明說明中所載「該加熱(蒸發)區域具有一高芯吸力因子,且該芯吸力因子會隨著與該加熱區域之距離的增加而減少」。因此,經解釋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多芯結構應為:「一多毛細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毛細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該蒸發區之毛細結構具有一高毛細吸力因子,該毛細吸力因子會隨著與該蒸發區之距離的增加而減少,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

⑵被證1 、2 或4 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1:

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熱傳裝置(已揭

露於被證1第674頁中所載「熱管」),包含有:至少一器室(已揭露於被證1第674頁中所載「中空管」),其容納有一可凝結液體(已揭露於被證1第674頁中所載「凝結液」),該器室包括一設置來耦合至一熱源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被蒸發之可凝結液體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已揭露於被證1圖7.35及第674頁中所載「若熱管的一端受熱而對另一段加以冷卻,凝結液將會在受熱端蒸發,而在冷卻端凝結」);以及一多毛細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毛細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已揭露於被證1第674頁中所載「…中空管,其內表面上設有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圖7.35所示遍及熱管內表面及圖7.36所示熱管各種微結構實例),該蒸發區之毛細結構具有一高毛細吸力因子,該毛細吸力因子會隨著與該蒸發區之距離的增加而減少,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已揭露於被證1第675頁中所載「細孔徑提供較大的毛細吸力,而溝槽則提供較低的流阻及較小的熱傳阻抗。漸變孔徑的微結構,在蒸發區為細孔徑,以增加毛細吸力,而在凝結區為粗孔徑,以幫助凝結液流動」)。依前述說明,被證1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是以被證1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

,被證1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1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2:

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熱傳裝置(已揭露於被證2第9欄第58行中所載「熱管1」),包含有:

至少一器室(已揭露於被證2第9欄第58行中所載「器室2」),其容納有一可凝結液體(已揭露於被證2第9欄第59行中所載「工作液3」),該器室包括一設置來耦合至一熱源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被蒸發之可凝結液體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已揭露於被證2第10欄第33至36行中所載「熱由熱源經熱吸收面,傳導至凝結液」;第1欄第57至61行中所載「凝結液吸熱蒸發後,蒸汽於凝結區表面遇冷後再次回復至液體狀態」);以及一多毛細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毛細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已揭露於被證2第13欄第19行中所載「網狀結構相互結合」,第14欄第24至26行中所載「網狀結構11在其被切除的位置處,藉由毛細結構與圓柱形網狀結構11a 結合」,Fig.10所示網狀結構11與圓柱形網11a 微結構的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2(a) 、12(b) 所示網狀結構11與熱傳遞金屬柱4之表面溝槽相互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第15欄第1至2行中所載「彼此結合之網狀結構11延伸遍佈器室2」),該蒸發區之毛細結構具有一高毛細吸力因子,該毛細吸力因子會隨著與該蒸發區之距離的增加而減少,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已揭露於被證2之FIG.12(a)、FIG.12(b)及說明書第14欄第9至13行中所載「熱傳遞金屬柱4具有不平整表面,比具有圓柱形截面之金屬柱增加數倍之表面積,有助於將熱發散並傳遞至凝結液」;第13欄第4至6行中所載「毛細現象係使液態之凝結液朝向熱傳導部流動」及第18欄第66行至第19欄第2行中所載「藉由器室內之網狀結構及多孔金屬體之毛細構造,將液態之凝結液傳送至熱傳導金屬柱及熱吸收面」)。依前述說明,被證2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

,被證2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③被證4:

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熱傳裝置(已揭

露於被證4第1欄中所載「新穎的單向熱傳裝置」),包含有:至少一器室(已揭露於被證4第3欄第8行中所載「器室10」),其容納有一可凝結液體(已揭露於被證4第3欄第35行中所載「工作液」),該器室包括一設置來耦合至一熱源以用於蒸發該可凝結液體之蒸發區,被蒸發之可凝結液體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的表面上集聚為凝結液(已揭露於被證4第2欄第38至42行中所載「當熱輸入蒸發區20,…蒸氣流到凝結區,發生凝結現象,凝結液藉由微結構回流蒸發區」);以及一多毛細結構,其包含有一多數可互操作之毛細結構,設置於該至少一器室之內,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已揭露於被證4第2欄第38至42行中所載「當熱輸入蒸發區20,凝結液像熱管中之凝結液一樣被蒸發。蒸氣流到凝結區,發生凝結現象,凝結液藉由微結構回流蒸發區」;第2欄第10至19行中所載之「微結構12係設於熱傳裝置凝結區16之內表面,並延伸至絕熱區18之一部分,而微結構14係設於蒸發區20之內表面,並延伸至絕熱區18,微結構12與微結構14不必皆延伸至絕熱區18,只要其中之一延伸至絕熱區18,提供一連續之通道供凝結液回流,即可讓該裝置順利運作」),該蒸發區之毛細結構具有一高毛細吸力因子,該毛細吸力因子會隨著與該蒸發區之距離的增加而減少,供用於促進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流動(已揭露於被證4第2欄第20至21行中所載「微結構12、14之孔徑不同,蒸發區之微結構孔徑較小」,及第3欄第32至34行中所載「為促進凝結液流動,必要時,可減小微結構之孔徑」)。依前述說明,被證4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被證4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

,被證4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4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1、3之組合、被證2、3之組合或被證4、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1、2、4可分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已如前述,結合被證3所揭露之內容,被證1、3之組合、被證2、3之組合或被證4、3之組合即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⑷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查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所定之解釋方法,理由已如前述,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包含說明書中所述對應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載之功能的技術特徵「…,從蒸發區不斷延伸至凝結區,該蒸發區之毛細結構具有一高毛細吸力因子,該毛細吸力因子會隨著與該蒸發區之距離的增加而減少,…」,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想像一具體物,故請求項1已記載必要技術特徵,且並無不明確。

⒉申請專利範圍第2、3、9項:

⑴被證1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或第9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①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實質內容相同,被證1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1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新穎性。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1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1 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②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

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多芯結構包括至少一下列之物件:一篩網、形成於該至少一器室之表面上的一溝槽、一粉末芯,以及一發泡芯。」,被證1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實質內容相同)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被證1第674頁已揭露「網狀結構」、第675頁已揭露「溝槽」、

Fig.7.36已揭露「網狀結構」、「溝槽」、「粉末燒結」等結構,故被證1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全部技術特徵,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1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1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③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

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多芯結構包括一隨著至該蒸發區之流動距離的減少而減少孔隙度之芯結構。」,被證1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被證1第675頁已揭露「細孔徑提供較大的毛細吸力,而溝槽則提供較低的流阻及較小的熱傳阻抗。漸變孔徑的微結構,在蒸發區為細孔徑,以增加毛細吸力,而在凝結區為粗孔徑,以幫助凝結液流動」,故被證1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全部技術特徵,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1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1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3之組合、被證2、3之組合或被證4、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3或9項不具進步性:

①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實質內容相同,被證1、2、4可分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1、3之組合、被證2、3之組合或被證4、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②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

被證3說明書第1欄第41行所載「網狀結構」、第4欄第4行所載「軸向溝槽或通道」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其中該多芯結構包括至少一下列之物件:一篩網、形成於該至少一器室之表面上的一溝槽、一粉末芯,以及一發泡芯。」,被證1、2、4可分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實質內容相同)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結合被證3 所揭露之內容,被證1 、3 之組合、被證2 、3 之組合或被證

4 、3 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③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

被證3說明書第6欄第21至29行中所載「蒸發區微結構的孔徑,需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以增加表面吸力,蒸發區的孔徑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可藉由在蒸發區減小液面半徑增加濕潤度,而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較大,藉由在凝結區增加液面半徑,以減少濕潤度」,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其中該多芯結構包括一隨著至該蒸發區之流動距離的減少而減少孔隙度之芯結構。」,被證1、2、4可分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結合被證3所揭露之內容,被證1、3之組合、被證2、3之組合或被證4、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1、5之組合、被證2、5之組合或被證4、5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3、9項不具進步性:

①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實質內容相同,被證1、2、4可分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1、5之組合、被證2、5之組合或被證4、5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②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

被證1、2、4可分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實質內容相同)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被證1第674頁中所載「網狀結構」、「溝槽」,被證2中所載「網狀結構」、「溝槽」、「燒結體」、「多孔金屬體」,被證4中所載「網狀結構」、「粉末燒結金屬」,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其中該多芯結構包括至少一下列之物件:一篩網、形成於該至少一器室之表面上的一溝槽、一粉末芯,以及一發泡芯。」。結合被證5 所揭露之內容,被證1 、5 之組合、被證2 、5 之組合或被證4 、5 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③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

被證1、2、4可分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結合被證5說明書第3欄第46至50行「從凝結區往蒸發區孔徑尺寸愈來愈小,要增加沿著微結構之蒸氣/液體的壓差」所揭露之內容,被證1、5之組合、被證2、5之組合或被證4、5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進步性。

⒊申請專利範圍第4、5、6、22項:

⑴被證1、2、4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5、6、22項不具進步性:

①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屬技

術特徵為:「其中該多芯結構具有一空間變化芯結構,其依該凝結液移動向該蒸發區時該凝結液之空間流動需要而變化。」,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7至18行所載「空間變化芯結構可以是一具有空間變化圖案的溝槽結構」,及第15頁倒數第3行至第16頁第13行所載「為了使液體流與蒸氣流最佳化,可使用一空間變化芯結構。…如第2A與2B圖所示。…藉由將一網結構119放在這溝槽結構層140上,該凝結液體可以被拉回該蒸發區域且位於中央處。除了使用網以外,亦可將溝槽結構

151、152設置在該等內壁上,參閱第3圖…為了沿該基座室110之底部提供更高之芯吸力,可以在溝槽結構140上佈置一網層153。」。

被證1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被證1第674 頁中記載「網狀結構」,第675頁中記載「細孔徑提供較大的毛細吸力,而溝槽則提供較低的流阻及較小的熱傳阻抗。

漸變孔徑的微結構,在蒸發區為細孔徑,以增加毛細吸力,而在凝結區為粗孔徑,以幫助凝結液流動」,被證1已揭露「網狀結構」、「溝槽」及因應不同空間而變化其毛細結構「可驅使凝結液由凝結區朝向蒸發區流動」之功效,故被證1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被證2中所載「網狀結構」、「溝槽」、「燒結體」、「多孔金屬體」,FIG.10已揭露網狀結構11與圓柱形網11a微結構間的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2(a)、FIG.12(b)已揭露網狀結構11與熱傳遞金屬柱4之表面溝槽相互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9-21已揭露多孔金屬體13、13a具有依空間需求而變化形狀之結構,及說明書第18欄第66行至第19欄第2行所載「藉由器室內之網狀結構及多孔金屬體之毛細構造,將液態之凝結液傳送至熱傳遞金屬柱及熱吸收面」之功效,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4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被證4中所載「網狀結構」、「粉末燒結金屬」,說明書第2欄第28至32行中所載「微結構主要是各種微結構之混合,包括在凝結區及部分絕熱區的一層篩網,及熱管其他區的粉末燒結金屬或金屬氈」,及第3欄第32至34行中所載,可減小微結構之孔徑「為促進凝結液流動」之功效,故被證4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②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多芯結構包括至少一下列之物件:

一篩網、形成於該至少一器室之表面上的一溝槽、一粉末芯,以及一發泡芯。」,被證1、2、4分別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被證1第674頁中所載「網狀結構」、「溝槽」,被證2中所載「網狀結構」、「溝槽」、「燒結體」、「多孔金屬體」,被證4中所載「網狀結構」、「粉末燒結金屬」,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被證1、2、4分別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2項不具進步性。

③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

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附屬技

術特徵為:「其中該空間變化芯結構包括一空間變化數量的芯結構。」,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第6A圖…顯示一具有多數液體貯槽之芯結構。第6B圖…顯示該具有多數液體貯槽之芯結構。第7A圖…顯示一具有多數固- 液相變化元件之芯結構。第7B圖…顯示該具有多數固- 液相變化元件之芯結構。」。

被證1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4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被證1未揭露「空間變化數量的芯結構」,故被證1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4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被證2之FIG. 19至21已揭露複數個熱傳遞金屬柱4及多孔金屬體13之芯結構,及FIG.13已揭露圓柱形網11a及2個11b,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4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4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被證4既未揭露「空間變化數量的芯結構」,故被證4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④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

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附屬

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芯結構之空間變化量包含在該蒸發區增多層之網。」,被證1、4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理由有如前述,故被證1 、4 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且被證2之FIG.13已揭露圓柱形網11a及2個11b,FIG.19至21已揭露複數個多孔金屬體13之芯結構及說明書第13欄第19行中所載「網狀結構相互結合,會增加凝結液之循環率」,已提供足夠動機以相互結合之網狀結構置換多孔金屬體13,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3之組合、被證2、3之組合或被證4、3之組合是否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5、6項或第22項不具進步性?①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

被證1、2、4分別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1、3之組合、被證2、3之組合或被證4、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②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被證1、2、4分別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1、3之組合、被證2、3之組合或被證4、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③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

被證1或4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被證3未揭露「空間變化數量的芯結構」,故被證1、3之組合或被證4、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惟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④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

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芯結構之空間變化量包含在該蒸發區增多層之網。」,被證1、4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且被證3未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中所載「在該蒸發區增多層之網」,故被證1、3之組合或被證4、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不具進步性。惟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2 、3 之結合應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不具進步性。

⒋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

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多芯結構包括至少一多芯結構之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以促進該凝結液在多芯結構之各部之間的流動。」。

⑴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已如前述。被證2之FIG.3、FIG.12(a)、FIG.12(b)已揭露熱傳遞金屬柱4作為「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FIG.19至21已揭露熱傳遞金屬柱4及多孔金屬體13作為「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FIG.10已揭露圓柱形網狀結構11a作為「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2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新穎性,理由有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1、5之組合、被證2、5之組合或被證4、5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1、4、5均未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故被證1、5之組合或被證4、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然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2、5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⒌申請專利範圍第10、11、19項:

⑴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11項或第19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①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屬

技術特徵為:「其更包含有至少一散熱鰭片與該至少一器室熱接觸。」,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

且依被證2說明書第10欄第12至13行中記載「散熱鰭片與器室之發熱面直接接觸」,FIG.1、FIG.4(a)、FIG.5已揭露鰭片與器室之發熱面直接接觸,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2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②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附屬

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至少一散熱鰭片包括可使空氣流經之至少一開口。」,被證2未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中所載「至少一散熱鰭片包括可使空氣流經之至少一開口」之技術特徵,則被證2應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新穎性。惟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且在散熱鰭片上開口以供空氣流動係通常知識,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輕易完成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③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附屬

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至少一器室包括一內部支持結構以防止該至少一器室之崩塌。」,被證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且被證2 之FIG.6 、FIG.7 、FIG.15已揭露「支撐件10」之結構,故被證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2 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2 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11項或第19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新穎性,理由有

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已

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③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

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B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⑴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熱傳遞裝置,包括:

至少一蒸汽室其包含一可凝結流體,該至少一蒸汽室包含一蒸發區,該蒸發區與一熱源連接,用以蒸發該可凝結流體,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以及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所載之「多重毛細構造」為「多毛細結構(MULTI-WICK STRUCTURE)」;該「多毛細結構」至少必須對應到「基本毛細構造及提昇沸騰構造之結構特徵,且該提昇沸騰構造係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加熱區(沸騰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之必要技術特徵。經解釋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多重毛細構造應為:「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且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

⑵被證1或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1:

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熱傳遞裝置(已揭露於被證1第674頁中所載「熱管」),包括:至少一蒸汽室(已揭露於被證1第674頁中所載「中空管」)其包含一可凝結流體(已揭露於被證1第674頁中所載「凝結液」),該至少一蒸汽室包含一蒸發區,該蒸發區與一熱源連接,用以蒸發該可凝結流體,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已揭露於被證1圖7.35及第674頁中所載「若熱管的一端受熱而對另一段加以冷卻,凝結液將會在受熱端蒸發,而在冷卻端凝結」);以及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已揭露於被證1第674頁中所載「…中空管,其內表面上設有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圖7.35所示遍及熱管內表面,及圖7.36所示熱管各種微結構實例,但未揭露任何具提昇沸騰效果的毛細構造),且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被證1未揭露任何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的突出毛細構造)。依前述說明,被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且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之技術特徵,故被證1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2:

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熱傳遞裝置(已揭露於被證1第9欄第58行中所載「熱管1」),包括:

至少一蒸汽室(已揭露於被證1第9欄第58行中所載「器室2」)其包含一可凝結流體(已揭露於被證1第9欄第59行中所載「工作液3」),該至少一蒸汽室包含一蒸發區,該蒸發區與一熱源連接,用以蒸發該可凝結流體,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已揭露於被證1第10欄第33至36行中所載「熱由熱源經熱吸收面,傳導至凝結液」;第1欄第57至61行中所載「凝結液吸熱蒸發後,蒸汽於凝結區表面遇冷後再次回復至液體狀態」);以及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已揭露於被證1第13欄第19行中所載「網狀結構相互結合」,第14欄第24至26行中所載「網狀結構11在其被切除的位置處,藉由毛細結構與圓柱形網狀結構11a結合」,Fig.10所示網狀結構11與圓柱形網11a微結構的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2(a)、12(b)所示網狀結構11與熱傳遞金屬柱4之表面溝槽相互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第15欄第1至2行中所載「彼此結合之網狀結構11延伸遍佈器室2」),且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用以使該凝結液產生一朝向該蒸發區的流動,以及減低相關的沸騰過熱現象(已揭露於被證1 之FIG.3 及說明書第11欄第30至38行中所載「熱傳遞金屬柱4 的表面形成有溝槽,以增加其表面積,有助於將熱傳遞至凝結液,以提升熱傳效率」,FIG.12(a) 、FIG.12(b) 及第14欄第9 至13行中所載「熱傳遞金屬柱4 具有不平整表面,比具有圓柱形截面之金屬柱增加數倍之表面積,有助於將熱發散並傳遞至凝結液」,FIG.10及第13欄第38至40中所載「圓柱形網11a 藉由其廣大表面,將熱自熱源傳遞至凝結液」,FIG.14(a) 、FIG.14(b) 及第14欄第38至39行中所載「包含波浪狀鰭片之熱傳遞金屬柱益增其表面積」;

FIG.10之圓柱形網11a 、FIG.12之熱傳遞金屬柱4 等毛細結構皆係配置於蒸發區,從頂面延伸至底面,顯示該毛細結構突出液體池而不會被完全淹沒;第13欄第4 至

6 行中所載「毛細現象係使液態之凝結液朝向熱傳導部流動」;第3 欄第15至27行於先前技術欄中已記載習知結構可能面臨「沸騰限制(boiling limit )」之問題,而被證2 的目的之一即是在於改善其沸騰效果;第6欄第62至67行中所載「藉由熱傳遞金屬柱之毛細結構促使凝結液回流熱傳遞金屬柱,避免達到沸騰限制,提升熱傳效率」;第5 欄第41至43行中所載「增加凝結液的循環率,以防止熱吸收面之內表面超過沸騰限制」)。

依前述說明,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中所載全部技術特徵,故被證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2 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2 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1、3之組合或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查被證1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且被證3未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且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之技術特徵,故被證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惟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有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⑷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應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所定之解釋方法,理由有如前述,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包含說明書中所述對應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載「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之功能的技術特徵,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想像一具體物,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已記載必要技術特徵,且並無不明確。

⒉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⑴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查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實質內容相同,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其理由如前所述,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2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新穎性,既無須再審究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查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實質內容相同,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理由有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⑶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①查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應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

項所定之解釋方法,已如上述,而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包含說明書中所述對應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之功能的技術特徵,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想像一具體物,故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已記載必要技術特徵,且並無不明確。因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與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實質內容相同,故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已記載必要技術特徵,且並無不明確。

②再者,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包含「…一具有

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之技術內容,且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已有依附基礎「凝結區」,故並無被告於答辯㈢狀第29頁所指:「請求項2中所述之『該凝結區』竟未見於獨立請求項1中,請求項2當有欠缺依附基礎…。」之情形,故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並無不明確。

⒊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

⑴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查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突出毛細構造,包含至少一鰭片組合、針狀物組合、鰭片組合或針狀物組合間互相連結的構造、發泡和多孔構造。」,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實質內容相同)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且被證2之FIG.18(a)及FIG.18(b) 已揭露有鰭片組合之類似結構12,而說明書第16欄第38至39行已揭露FIG.22(c)多孔金屬體之應用,FIG.14(a)、FIG.14(b)及說明書第14欄第38至39行亦記載「包含波浪狀鰭片之熱傳遞金屬柱益增其表面積」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全部技術特徵,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查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⒋申請專利範圍第4、21項:

⑴被證1、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①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屬技

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至少有部分是以一多層構造的形式組成,該多層構造包含一結合物,該結合物係由平板、一網狀物、一位於該至少一蒸汽室表面上之溝槽、一燒結層以及一多孔層所組成的。」,因被證1 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1 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且被證2中所載「網狀結構」、「溝槽」、「燒結體」、「多孔金屬體」,FI

G.10已揭露網狀結構11與圓柱形網11a 微結構間的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2(a) 、FIG.12(b)已揭露網狀結構11與熱傳遞金屬柱4 之表面溝槽相互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 19-21亦已揭露多孔金屬體13、13a 具有依空間需求而變化形狀之結構,及說明書第18欄第66行至第19欄第2 行所載「藉由器室內之網狀結構及多孔金屬體之毛細構造,將液態之凝結液傳送至熱傳遞金屬柱及熱吸收面」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故被證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2 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3之組合或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查被證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理由有如前述,故被證1、3亦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惟因被證2可證明請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新穎性,其理由如前所述,故被證2、3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1、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1:

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為「一種從熱源傳遞熱

的方法(已揭露於被證1 第674 頁中所載「熱管」),包括:在一熱傳遞裝置內,從熱源接受熱量,該熱傳遞裝置包括:至少一蒸汽室(已揭露於被證1 第674 頁中所載「中空管」)其包含一可凝結流體(已揭露於被證

1 第674 頁中所載「凝結液」),該至少一蒸汽室包含一蒸發區與一熱源相連接(已揭露於被證1 圖7.35及第

674 頁中所載「若熱管的一端受熱而對另一段加以冷卻,凝結液將會在受熱端蒸發,而在冷卻端凝結」);以及一具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已揭露於被證1 第674 頁中所載「…中空管,其內表面上設有以數層網狀結構所形成之微結構」,圖7.35所示遍及熱管內表面,及圖7.36所示熱管各種微結構實例,但未揭露任何具提昇沸騰效果的毛細構造),且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用以使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移動,並且降低相關的沸騰過熱(被證1 未揭露任何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的突出毛細構造);以及該可凝結流體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蒸發,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已揭露於被證1 圖7.35及第674 頁中所載「若熱管的一端受熱而對另一段加以冷卻,凝結液將會在受熱端蒸發,而在冷卻端凝結」)。

」。

依前述說明,被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載「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且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之技術內容,故被證1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2:

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為「一種從熱源傳遞熱

的方法(已揭露於被證2第9欄第58行中所載「熱管1」),包括:在一熱傳遞裝置內,從熱源接受熱量,該熱傳遞裝置包括:至少一蒸汽室(已揭露於被證2第9欄第58行中所載「器室2」)其包含一可凝結流體(已揭露於被證2第9欄第59行中所載「工作液3」),該至少一蒸汽室包含一蒸發區與一熱源相連接(已揭露於被證2第10欄第33至36行中所載「熱由熱源經熱吸收面,傳導至凝結液」;第1欄第57至61行中所載「凝結液吸熱蒸發後,蒸汽於凝結區表面遇冷後再次回復至液體狀態」);以及一具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複數個內部相連的毛細構造,配置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已揭露於第13欄第19行中所載「網狀結構相互結合」,第14欄第24至26行中所載「網狀結構11在其被切除的位置處,藉由毛細結構與圓柱形網狀結構11a結合」,Fig.10所示網狀結構11與圓柱形網11a微結構的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2(a)、12(b)所示網狀結構11與熱傳遞金屬柱4之表面溝槽相互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第15欄第1至2行中所載「彼此結合之網狀結構11延伸遍佈器室2」),且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用以使該凝結液朝向該蒸發區移動,並且降低相關的沸騰過熱(已揭露於FIG.3及說明書第11欄第30至38行中所載「熱傳遞金屬柱4的表面形成有溝槽,以增加其表面積,有助於將熱傳遞至凝結液,以提升熱傳效率」,FIG.12(a)、FIG 12(b)及第14欄第9至13行中所載「熱傳遞金屬柱4具有不平整表面,比具有圓柱形截面之金屬柱增加數倍之表面積,有助於將熱發散並傳遞至凝結液」,FI

G.10及第13欄第38至40中所載「圓柱形網11a 藉由其廣大表面,將熱自熱源傳遞至凝結液」,FIG.14(a) 、FI

G.14(b) 及第14欄第38至39行中所載「包含波浪狀鰭片之熱傳遞金屬柱益增其表面積」;FIG.10之圓柱形網11

a 、FIG.12之熱傳遞金屬柱4 等毛細結構皆係配置於蒸發區,從頂面延伸至底面,顯示該毛細結構突出液體池而不會被完全淹沒;第13欄第4 至6 行中所載「毛細現象係使液態之凝結液朝向熱傳導部流動」;第3 欄第15至27行於先前技術欄中已記載習知結構可能面臨「沸騰限制(boiling limit )」之問題,而被證2 的目的之一即是在於改善其沸騰效果;第6 欄第62至67行中所載「藉由熱傳遞金屬柱之毛細結構促使凝結液回流熱傳遞金屬柱,避免達到沸騰限制,提升熱傳效率」;第5欄第41至43行中所載「增加凝結液的循環率,以防止熱吸收面之內表面超過沸騰限制」);以及該可凝結流體於該至少一蒸汽室內蒸發,已蒸發的該可凝結流體以凝結液的方式,收集於該至少一蒸汽室的表面上(已揭露於第10欄第33至36行中所載「熱由熱源經熱吸收面,傳導至凝結液」;第1 欄第57至61行中所載「凝結液吸熱蒸發後,蒸汽於凝結區表面遇冷後再次回復至液體狀態」)。」。

依前述說明,被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21

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被證2可證明請求項21 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2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

⑷被證1、3之組合或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

查被證1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已如前述,且被證3未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一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且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之技術特徵,故被證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惟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

⒌申請專利範圍第5、6、7項:

⑴被證1、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6、7項不具進步性:

①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屬技

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具有一具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該具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係根據凝結液朝向蒸發區運送的空間流向需求而變化。」,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

5 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下列其中至少一個:至少一鰭片、至少一針狀物、一平板、一網狀物、一位於該至少一蒸汽室表面上之溝槽、一粉末毛細構造以及一多孔毛細構造。」,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

5 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具空間變化的毛細構造,包含一具空間數量變化的毛細構造。」。查被證

1 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7 項所直接或間接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其理由有如前述,故被證1 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7 項不具進步性。

②然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亦如前述,且被證2中所載「網狀結構」、「溝槽」、「燒結體」、「多孔金屬體」,FIG.10已揭露網狀結構11與圓柱形網11a微結構間的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2(a) 、FIG.12

(b) 已揭露網狀結構11與熱傳遞金屬柱4 之表面溝槽相互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9-21 已揭露多孔金屬體13、13a 具有依空間需求而變化形狀之結構,及說明書第18欄第66行至第19欄第2 行所載「藉由器室內之網狀結構及多孔金屬體之毛細構造,將液態之凝結液傳送至熱傳遞金屬柱及熱吸收面」之功效,故被證

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③又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述,且被證2 中所載「網狀結構」、「溝槽」、「燒結體」、「多孔金屬體」,FIG.10已揭露網狀結構11與圓柱形網11a 微結構間的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2(a) 、FIG.12

(b) 已揭露網狀結構11與熱傳遞金屬柱4 之表面溝槽相互連接,形成可互操作的連接關係,FIG.19-21 已揭露多孔金屬體13、13a 具有依空間需求而變化形狀之結構,及說明書第18欄第66行至第19欄第2 行所載「藉由器室內之網狀結構及多孔金屬體之毛細構造,將液態之凝結液傳送至熱傳遞金屬柱及熱吸收面」之功效,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

④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5項不具進步性,理由有如前述,且被證2之FIG.19至21已揭露複數個熱傳遞金屬柱4及多孔金屬體13之芯結構,及FIG.13 已揭露圓柱形網11a及2個11b,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7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3之組合或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6、7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6、7項所直接或間接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故被證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

5、6、7項不具進步性。惟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6、7項不具進步性,其理由亦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5、6、7項不具進步性。

⒍申請專利範圍第8、11、14、20項:

⑴被證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8、11、14、20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①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屬技

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至少一毛細構造橋接部分,藉以產生該毛細構造橋接部分間的凝結液流動。」,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有如前述,且被證2 之FIG.3 、FIG.12(a) 、FIG.

12 (b)已揭露熱傳遞金屬柱4 作為「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FIG.19至21已揭露熱傳遞金屬柱4 及多孔金屬體13作為「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FIG.10已揭露圓柱形網狀結構11a 作為「芯結構橋接互連部」之結構,已揭露請求項8 全部技術特徵,故被證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2 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2 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

②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屬

技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至少一蒸汽室的部分構造係與至少一鰭片作功能性接觸。」,而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述,且被證2說明書第10欄第12至13行中記載「散熱鰭片與器室之發熱面直接接觸」,FIG.1、FI

G.4(a)、FIG.5 已揭露鰭片與器室之發熱面直接接觸,已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全部技術特徵,故被證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2 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

2 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③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附屬

技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鰭片包含至少一開口,經由該開口使空氣流動。」,被證2未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中所載「至少一散熱鰭片包括可使空氣流經之至少一開口」,故被證2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新穎性。惟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新穎性,其理由有如前述,且在散熱鰭片上開口以供空氣流動係通常知識,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輕易完成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④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屬

技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至少一蒸汽室具有至少一內部支撐構造,用以避免該至少一蒸汽室的崩潰。」,而被證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已如前述,且被證2 之FIG.6、FIG.7、FIG.15已揭露「支撐件10」之結構,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不具新穎性。按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必須以其具新穎性為前提,被證2 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不具新穎性,即無須再審究被證2 是否可證明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8、11、14、20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新穎性,理由如前

所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新穎性,其理由

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③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已

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④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不具新穎性,理由有如

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不具進步性。

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

⑴被證1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查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具有提昇沸騰效果的多重毛細構造,包含一具有可變孔密集度的毛細構造。」,因被證1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同前所述,故被證1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3之組合或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查被證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如前所述,故被證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然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理由亦如前述,是以結合被證3說明書第6欄第21至29行中所載「蒸發區微結構的孔徑,需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以增加表面吸力,蒸發區的孔徑小於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可藉由在蒸發區減小液面半徑增加濕潤度,而凝結區微結構的孔徑較大,藉由在凝結區增加液面半徑,以減少濕潤度」之技術特徵,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⒏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

⑴被證1、2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

①查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

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上述之至少一蒸汽室的部分構造,以下列至少一材料製成:金屬、塑膠、具金屬披覆層的塑膠、石墨、鑽石以及奈米炭管。」,被證1既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1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理由同前所述,故被證1亦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其理由如前所述,惟作為熱傳導之熱管的外壁通常為金屬材質,已係普通常識,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輕易完成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故被證2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3之組合或被證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申請專利範

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查被證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同前所述,故被證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惟被證2既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故被證2、3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步性。

⑶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查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應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項所定之解釋方法,有如前述,經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包含說明書中所述對應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包含一具有較大沸騰表面積且比凝結區更大的毛細能力係數的突出毛細構造,配置於蒸發區而不會被完全淹沒在液體池中」之功能的技術特徵,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想像一具體物,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已記載必要技術特徵,且並無不明確。又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僅界定蒸汽室部分構造的材質,且該等材質均為眾所周知者,故並無不明確。

七、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專利A有效抗辯結果如附表3,系爭專利B有效抗辯結果如附表4所示。即被告所提出之證據各均足證明系爭專利A、B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亦即系爭專利A、B依被告所提之被證1至5及其組合均足以證明其有得撤銷之原因,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系爭專利A、B於本件民事訴訟中自不得對於被告等主張權利。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A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第9至11項、第19項及第22項,及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8項、第10項、第11項、第14項、第19至21項實質相同,有侵害原告所有之系爭專利A 、B ,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緯博公司於被告邁萪公司侵權時為其負責人,依公司法第78條、民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應與邁萪公司連帶對於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八、本件既因原告之系爭專利A申請範圍第1至7項、第9至11項、第19項及第22項,及系爭專利B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8項、第10項、第11項、第14項、第19至21項有應撤銷之原因而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則被告所製造並販售之系爭產品是否與系爭專利A 申請範圍第1 至7 項、第9 至11項、第19項及第22項,及系爭專利B 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8 項、第10項、第11項、第14項、第19至21項實質相同,而有侵害原告所有系爭專利A 、B ,以及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是否正當有據及其防止侵害之請求,均已無加以審究之必要,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亦因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均不再一一論述,應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