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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專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9號原 告 甲○○被 告 旭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被告與原告間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及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對於原告提出之準備書狀再為主張之答辯狀,當事人應於收受該書狀後5日內提出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3日前為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未提出答辯狀,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及原告起訴狀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 忠 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