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被 告 海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