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偉棉織實業有限公司等因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將本案關於認定侵害專利權情事之原告勝訴確定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之內容,以五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乙日,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經核其上訴利益,第1 項損害賠償部分為600,000 元,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第2 項刊登判決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14,250元(9,750 +4,500),上訴人僅繳納6,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7,650 元(14,250-6,600),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