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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專訴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原 告 輯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送達被 告 燁新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複 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乙○○為中華民國專利新型第M249623號「沖牙器之改良結構」(以下簡稱系爭專利)之新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11日起至102 年9 月8 日止。嗣原告乙○○將系爭專利授權予原告輯穩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輯穩公司)實施系爭專利。被告燁新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燁新公司)知悉原告輯穩公司取得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後,即多次與原告輯穩公司接洽,欲代理銷售實施系爭專利之商品,兩造乃於93年10月12日簽訂代理經銷契約書,約定代理權至94年6 月止。詎原告於96年1 月初發現被告燁新公司私自變更原告輯穩公司先前交付其代為銷售商品之目錄,並於目錄中引用訴外人李瑋翔之台灣專利新型第M288180號新型專利,意圖掩飾其侵害系爭專權之事實,經原告發函告知其後竟置之不理,原告遂另發函告知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公司)其所代理銷售由被告生產之「第二代SPA 沖牙機」商品涉嫌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惟訴外人富邦公司函覆其所販售之上開產品為合法商品。嗣原告知悉訴外人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海公司)亦有販售被告所販售之產品,乃於96年11月3 日向訴外人環海公司購得該產品後,即將系爭產品委由台灣機械技師公會鑑定,經該公會鑑定報告結果指出被告所販售之系爭「全新第2 代

Spa 沖牙& 潔牙機」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權之專利範圍內,已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

二、原告多次向被告表示其所製造、銷售之商品已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然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第2 項、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

10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燁新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燁新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丙○○負連帶賠償責任。又被告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所造成之損失於起訴時尚難以計算,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4 項規定,暫請求最低金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爰請求如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

三、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被告所有之「第二代SPA 沖牙機」產品或利用中華民國新型第M249623號「沖牙器之改良結構」之新型專利權所製成之產品。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主張:

一、原告就系爭專利於96年3 月6 日申請技術報告,並於96年 9月19日知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與先前技術即被證二所示之中國專利公告第CN0000000Y號「手壓式自來水牙齒沖刷器」專利及被證三所示之中華民國專利公告第220101號「自動給水洗牙機」專利比對結果為代碼2 ,亦即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創作均無進步性,為先前技術之簡單組合及置換。蓋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第一項為「一種沖牙器之改良結構,其特徵在於︰係在一外表周面設呈條溝之握把本體前端接一噴槍,此噴槍最前端處設一彎型噴嘴,俾供水流噴出得以對準清洗部位者,而在噴槍之末端則設一齒狀環緣及形成一管路,此管路上設置墊圈,而在握把內部則形成一內管及握把二端形成一接合部及相接部,在相接部上則再接連一矽膠管,據此,形成簡易之沖牙器者。」,與先前技術即被證二所示之中國專利公告第CN0000000Y號專利之請求項第一項「一種手壓式自來水牙齒沖刷器,其特徵在於,它包括手握把、主握把、彎嘴噴頭、沖洗刷頭、軟管、…,手握把上設有一個孔,通過插銷穿設在主握把的固定片上並且與主握把相連,主握把上下開口略呈弧形狀,下端開口是一個外螺紋…」及圖示第二圖之彎嘴噴頭、導水板、主握把、螺帽等技術特徵之比對結果,可知被證二所示中國專利公告第CN0000000Y號專利之先前技術,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彎型噴嘴、墊圈、輪狀接頭之技術特徵,且原告之系爭專利導水板與被證三所示之中華民國專利公告第220101號專利之噴嘴接頭簡單置換後,即可得原告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一項之齒狀環緣,足見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將被證三之技術特徵適用於被證據二之技術特徵,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界定沖牙器之改良結構。

二、又原告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述之沖牙器之改良結構,其中該沖牙器可置放在一固定牆面上之置放架,而此置放架係呈一倒L型片體,其中在貼牆片上,設有貫穿孔,可供固定件藉此傳入牆面固定此架體,而另在其中央底端緣上設一半圓型座,俾供該握把置放,且在垂直片上則等距分設數個槽孔及中心相對應半圓型座處設一凹槽,可分別供噴槍及整隻沖牙器置放者。其與被證二所示之中國專利公告第CN0000000Y號專利之請求項第二項為「沖刷器可以配設一個置物平台,置物平台後端至少設有一個靠板,靠板用螺絲與牆壁,也可與支撐物固定,置物平台邊設有供主握把放置的缺口,板面上設有放置肥皂用的凹槽和放置彎嘴噴頭,沖洗刷頭的圓柱。」之比對結果,可知被證二所示之中國專利公告第CN0000000Y號專利揭露具有一靠板可與支撐物固定,且設有一缺口及圓柱可放置主握把及噴頭,而原告之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二項則利用槽孔及一凹槽來放置噴頭及整支沖牙器,放置噴頭之構造雖有不同,然均可達到相同之功能。

三、至該分析報告雖將原告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三項之比對結果代碼標為6 ,惟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第三項界定為「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述之沖牙器之改良結構,其中,該噴槍可設呈不同顏色,以供辨別不同使用者擁有。」,亦即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第三項之創作,與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界定創作之差別僅在於作出顏色之簡單改變。而顏色之改變並不符合專利法第93條所規定新型之定義,故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第三項就新型專利申請而言乃屬於同一創作,為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自行調整設計,且市面上早已出現依不同顏色以區別不同使用者之設計,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三項應不具新穎性。則原告之系爭專利並不具進步性及新穎性,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之技術,已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即有專利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之事由。

四、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叁、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乙○○為中華民國專利新型第M249623號「沖牙器之改良結構」之新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11日起至102 年9 月8 日止。

二、原告輯穩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燁新國際有限公司於93年10月12日簽訂代理經銷契約書,約定代理權至94年6 月止。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程序方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案既屬因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新型專利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案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主要爭點在於被告是否有販賣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商品?經查,本件被告並不否認曾於93年10月12日與原告簽訂代理經銷契約書,約定由被告代理銷售原告系爭專利產品至94年6 月止,此部分事實有代理經銷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參原證二)。而被告對於其在96年間確有另行銷售其他類似產品,且於目錄中引用訴外人李瑋翔之台灣專利新型第M288180號新型專利之事實亦不爭執,此部分事實亦有廣告目錄單影本附卷可考(參原證三),亦堪認為真正。嗣原告知悉訴外人環海公司亦有販售被告所販售之產品,乃於96年11 月3日向訴外人環海公司購得該產品後(參原證六),即將系爭產品委由台灣機械技師公會鑑定,經該公會鑑定報告結果指出被告所販售之系爭「全新第2 代Spa 沖牙& 潔牙機」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權之專利範圍內,已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此部分事實亦有原告提出之鑑定報告一紙在卷可稽(參原證七),堪認原告就其所起訴之事實業已提出適切之證據資料供本院佐參。被告就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固無爭議,惟就原告系爭專利之有效性提出質疑。按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應撤銷或廢止,而影響裁判之結果時,法院應依當事人舉證及職權調查所得資料判斷之;但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表示意見之必要時,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提出質疑時,法院應就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自為判斷。本件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固然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及證據力,惟對於原告系爭專利主張有得撤銷之原因存在,亦即系爭專利之有效性有不確定情形,而此為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求償有無理由之前提條件,是本院依上開規定意旨,自應先就原告系爭專利之有效性問題先為判斷,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辯稱原告於申請技術報告時,其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即被證二所示之中國專利公告第CN0000000Y號「手壓式自來水牙齒沖刷器」專利及被證三所示之中華民國專利公告第2201 01 號「自動給水洗牙機」專利比對結果為代碼2 ,亦即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創作均無進步性,為先前技術之簡單組合及置換;而與被證三所示之中華民國專利公告第220101號專利之噴嘴接頭簡單置換後,即可得原告系爭專利請求項第一項之齒狀環緣,足見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將被證三之技術特徵適用於被證據二之技術特徵,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界定沖牙器之改良結構,原告之系爭專利並不具進步性及新穎性,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之技術,已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即有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之事由。按本件原告系爭專利「沖牙器之改良結構」申請日為92年9 月9 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3年7月30日經形式審查准予專利,是以,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於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為判斷依據。而本件原告據以對被告起訴之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計有3 項,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中第1 項獨立項記載為「一種沖牙器之改良結構,其特徵在於︰係在一外表周面設呈條溝之握把本體前端接一噴槍,此噴槍最前端處設一彎型噴嘴,俾供水流噴出得以對準清洗部位者,而在噴槍之末端則設一齒狀環緣及形成一管路,此管路上設置墊圈,而在握把內部則形成一內管及握把二端形成一接合部及相接部,在相接部上則再接連一矽膠管,據此,形成簡易之沖牙器者。」;另系爭專利第2 項附屬項則記載為:「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沖牙器之改良結構,其中,該沖牙器可置放在一固定牆面上之置放架,而此置放架係呈一倒L 型片體,其中在貼牆片上,設有貫穿孔,可供固定件藉此傳入牆面固定此架體,而另在其中央底端緣上設一半圓型座,俾供該握把置放;另在垂直片上則等距分設數個槽孔及中心相對應半圓型座處設一凹槽,可分別供噴槍及整隻沖牙器置放者。」;第3 項附屬項為:「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沖牙器之改良結構,其中該噴槍可設呈不同顏色,以供辨別不同使用者擁有。」(以上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0號卷第70頁)。原告系爭專利於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技術報告時,經該局審查比對結果,認為系爭專利之第1 項獨立項及第

2 項附屬項比對結果代碼為2 ,亦即參照引用文獻之記載,並無進步性;至請求項3 、4 (請求項4 部分為本件系爭專利所無)部分經比對結果,其代碼為6 ,亦即比對引證資料並未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以上參照本院卷被證一)。由是可知,本件原告系爭專利其第1 、

2 項並不具進步性,而智慧財產局據以比對之對象乃1998年

5 月20日公告之中國專利公告第CN0000000Y號及1994年2 月

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公告第220101號(申請案號:00000000號)專利,亦即本件被告所提出之被證二及被證三號。

四、查上述被證二之中國專利係在87年即已公開,時間早於系爭專利,乃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該專利係一種手壓式自來水牙齒沖刷器,包括有手握把、主握把、彎嘴噴頭、軟管、三通、三通接頭構,主握把上端為一個平面且附設有數個供彎嘴噴頭卡合用的扇形片,彎嘴噴頭上端設有一個噴頭,噴頭與本體彎成一個利於清洗牙齒內部的角度,彎嘴噴頭下端設有一個圓槽,軟管為前後開口的圓管,前後開口各設有一個螺帽,並配設有一置物平台,置物平台後端至少設有一個靠板,靠板用螺絲與牆壁固定,置物平台邊設有供主握把放置的缺口等所組成。至被證三則於82年即已公開,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此一專利係一種自動給水洗牙機,係包括: 一外殼、一固定座及一進水管上設置節流閥及電磁閥,做為控制水量及啟閉,且於水源通道設置一壓縮機,做為水壓之調整,並於出水管出口端設有承接管,供以互換嵌接不同之噴嘴接頭,其改良特徵在於:該進水管之入口端可設置一管端接頭,俾使能直接接合於水管中,以達到自動給水之洗牙機者等所組成。茲就系爭專利與證據二、三之專利特徵為比較,其間異同點約如下列所示: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相關構件及特徵相較於被證

二及被證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沖牙器係在一外表周面設呈條溝之握把(10)本體前端接一噴槍(11),噴槍

(11)最前端處設一彎型噴嘴(12),形成一管路(14),在握把(10)內部則形成一內管(17)及握把二端形成一接合部(16)及相接部(18),在相接部(18)上則再接連一矽膠管(19)等結構與技術特徵,已為被證二在一外表周面一側設呈波浪狀之主握把(20),前端接一彎嘴噴頭(11),彎嘴噴頭(11)最前端處設一彎型噴頭(111) ,在彎嘴噴頭(11)之末端則形成一管路,而在主握把(20)內部則形成一內管( 如附件一圖4 、5之剖視圖所示) ,及主握把(20)二端形成一端可接合彎嘴噴頭(11) 及另端具外螺紋(24)藉螺帽(31)可接合軟管(30)等技術所揭露,系爭專利與被證二兩案之差異在於在噴槍(11)之末端則設一齒狀環緣(13)、管路(14)上設置墊圈(15)及握把(10)外表周面設呈條溝等,但此種差異則為被證三之第1、4 、6 圖所示在噴嘴接頭(8) 之末端設有齒狀環緣,其在噴嘴接頭(8) 末端之管路上設置卡環(81)及橡皮圈(3211)等結構及技術所揭露(參附件二),另系爭專利在握把(10)外表周面設呈條溝之目的乃係一般習知之防滑構造與被證二主握把(20)外表周面一側設呈波浪狀之構造亦為防滑之目的,系爭專利並無功效之增進,系爭專利與被證二、三同為沖牙器的技術領域,為該行業人士所能容易將其聯結組合及予以置換,乃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因此被證二及被證三之組合足資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

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徵再加描述之附屬項,其應包括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該沖牙器可置放在一固定牆面上之置放架(30),而此置放架(30)係呈一倒L型片體,其中在貼牆片(31)上,設有貫穿孔(311) ,可供固定件(312) 藉此傳入牆面固定此架體,而另在其中央底端緣上設一半圓型座(313) 俾供該握把(10)置放;另在垂直片(32)上則等距分設數個槽孔(321) 及中心相對應半圓型座(313

)處設一凹槽(322),可分別供噴槍(11)及整隻沖牙器置放者之技術特徵,經查該特徵亦已為被證二之置物平台(50) 固定於牆壁上,而置物平台(50)亦呈一倒L 型片體,其中置物平台(50)後的兩塊靠板(54)上,設有穿孔(56),可供螺絲(55)將置物平台(50)固定於牆壁上,置物平台(50)邊設有供主握把(20)放置的弧形缺口(53),另在置物平台(50)上等距分設數個放置彎嘴噴頭(11)之圓柱(51)等技術特徵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與被證二兩案之差異在於系爭專利在置放架(30)中央底端緣上多設一半圓型座(313) 及在垂直片(32)上係設數個槽孔(321) 供噴槍(11)置放,而被證二則在置物平台(50)邊僅設有一供主握把(20)放置的弧形缺口

(53),及以圓柱(51)置放彎嘴噴頭(11)等,惟查系爭專利多設一半圓型座(313) 供沖牙器置放及將習知圓柱置換為槽孔之技術,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將先前技術之被證二之弧形缺口(53)數量增加而簡單轉用,又將習知插置物品之圓柱置換為槽孔之技術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將先前技術之被證二之圓柱(51)予以等效置換,且該簡單轉用及置換均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故就整體構成而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顯係習知技術之簡易轉知運用及等效置換,按被證二及被證三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被證二及被證三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㈢至系爭專利第3 項附屬項於原告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

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比對被證二、三之結果,認為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而給予比對結果代碼6 之結論。然系爭專利第3 項附屬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獨立項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徵再加描述之附屬項,解釋上,其應包括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參酌前述,茲不再贅),其中,該噴槍可設呈不同顏色,以供辨識不同使用者擁有者。然上開可令噴槍(11)呈現不同顏色之技術特徵,此一顏色上之改變並不符合專利法第93條所規定新型之定義,就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第3 項於新型專利申請而言乃屬於同一創作,為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自行調整設計,且市面上早已出現依不同顏色以區別不同使用者之設計,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應不具新穎性。本件原告之系爭專利因不具進步性及新穎性,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之技術,自屬違反申請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有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之事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係依據上開理由,而為本件原告系爭專利「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被證四)。而專利經撤銷者,係自始消滅其權利,本件原告之專利權既自始不存在,則其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系爭專利權云云,自屬無稽,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