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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著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丙○○上 訴 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 律師

邵瓊慧 律師賴建宏 律師上 訴 人 戊○○被 上 訴人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上 訴人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上 訴人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 月7 日下午

4 時40分在本院第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