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上 訴 人 乙○○(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上 訴 人 丙○○上 訴 人 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許樹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0,63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