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00014號原 告 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 0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陳佑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繕本併送達被告。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46,888元(US$756,250X 現金美金賣出匯率32.062=NT$24,246,887.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400 元,尚欠3,60
8 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
三、何以原告得請求分別自民國76年4 月5 日、76年8 月31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四、原證一、二全部內容之英譯文,不得僅提出節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