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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著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原 告 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 0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陳佑寰律師被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陳世寬 律師董浩雲 律師劉揚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拾柒萬陸仟貳佰元」;理由欄第三㈢項關於「原告應為被告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額合計為1,201,600元(225,400+338,100+338,100+3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為被告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額合計為976,200 元(338,100+338,100+300,000 )」。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