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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著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原 告 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丙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被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董浩雲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