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原 告 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丙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被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董浩雲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