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00003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