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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著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原 告 甲○○被 告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裕欽 律師

胡中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國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靖雅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