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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商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黃一舟

黃一栩黃一誠黃一淵黃一絢被 上訴 人 黃盧清秀

黃一彬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商標權權利歸屬事件,起訴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案由:商標權權利歸屬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