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黃一彬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蔡振修律師被 上訴 人 黃一舟
黃一栩黃一誠黃一淵黃一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商標權權利歸屬事件,反訴請求確認商標權登記,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