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商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即臺中市私立五南法政金融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