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12號原 告 英商劍橋大學(正式名稱:劍橋大學校長、教授、
學者及學生)(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代 表 人 克莉絲汀納托(Christine Nuttall)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律師被 告 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代 表 人 黃時遵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王文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