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時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商劍橋大學間因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伍萬零伍佰零伍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肆仟伍佰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伍萬伍仟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