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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商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8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