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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商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因商標權權利歸屬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