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 隆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蔡淑雲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蔡其龍律師被上訴人 鑫坤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孫梅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被上訴人 江鴻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 日所為之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62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