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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專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榮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梅被上訴人 乾宏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志寅被上訴人 愛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天爵被上訴人 信強儀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芳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4日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2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4 至51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