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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專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53號上 訴 人 長庚大學法定代理人 包家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瑞芳因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於民國99年10月4 日所提之聲明上訴狀,僅由法定代理人包家駒簽名,漏未蓋印上訴人之印章及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提出該聲明上訴狀繕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具體敘明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相關之事實及證據,直接送達該書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上訴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專利權權利歸屬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