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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專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2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蘇偉豪

2號鍾睿光被 告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王文成律師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4 日所為之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2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