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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救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救上字第3號抗 告 人 杜武恆

許榮棋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聲請駁回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