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杜武恆
許榮棋莊榮兆被上訴人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張宗明被上訴人 保音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林陳雪被上訴人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丁守真被上訴人 昱華電子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被上訴人 保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林金木被上訴人 櫻群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林勝慧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曾啟謀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