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著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反 訴 原告 乙○○反 訴 被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反訴原告乙○○於本院第二審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反訴,主張關於系爭微積分著作之起源,係早於民國80年間,因反訴原告乙○○忙於授課,無暇整理資料,遂將手邊所有撰寫之微積分資料( 內容含大量講義、試題、手寫題解及分析) ,交予反訴被告(即上訴人)甲○○重新謄寫,整理並出書,並給付反訴被告新台幣(下同)5 萬元以為勞務費,嗣至82年

7 月28日完成時,雙方乃簽定「共同編寫合約書」,惟反訴被告末依合約書履行義務,85年間反訴原告依合約書第4 條內容所付予之權利,交由成龍出版社出版銷售「微積分」(上)(中)( 下) ,嗣成龍出版社因銷售不佳,遂於87年終止發行,然反訴被告卻自此失聯,故89年反訴原告依合約書第

4 條內容所付予之權利,另找考用出版社出版「微積分」(上)(下) ,前後共三版,期間反訴被告均未履行合約書第4條所載之義務: 「每版之增補、修訂、校對由甲、乙雙方共同完成…」,及盡第7 條所載之責任: 「乙方如未按時交稿或有違反以上條款等情事,則須給付甲方伍萬元,以示盡職」。而依合約書所載之第4 條及其懲罰條款,反訴被告必須先履行第4 條及第7 條內容,才能領有依第6 條之規定扣除相關管銷費用後之版稅。反訴被告未依合約書履行責任與義務,至為明顯具體,應賠償反訴原告之損失。故依雙方簽訂之「共同編寫合約書」第4 、6 、7 條所列內容,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共計41萬2357元。爰聲明求為判決: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41萬23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提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查本件兩造於本訴部分,上訴人甲○○(即反訴被告)就被訴人乙○○(即反訴原告)對系爭微積分著作是有著作人格權固有爭執,惟已據其就該爭執於原法院本訴中訴請「確認被上訴人乙○○就成龍圖書有限公司依85年7 月24日由乙○○、甲○○共同與龍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龍展圖書有限公司、成龍圖書有限公司簽訂「著作編寫合約書」所出版之「升二技微積分總複習(上)」、「升二技微積分總複習(中)」、「升二技微積分總複習(下)」等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全部不存在」,嗣上訴本院仍為相同聲明。而反訴原告固主張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提起反訴(見本院卷第94頁筆錄),惟其上開反訴主張係依雙方簽訂之「共同編寫合約書」第4 、6 、7 條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自與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不合,而反訴被告復不同意其提起反訴,是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