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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著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原 告 游元志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複 代 理人 黃建霖律師被 告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巫宗翰律師梁金生

116號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2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進行已逾一年四月,亟待結案,嗣因辯論終結後發現被告於本院提出之計算統一發票部分之權利金,漏未將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卷內提出之統一發票一併列入計算,且計算內容未含括原告主張之42種機型全部;而原告除遲未就被告提出之統一發票及聲請本院函調之出口報單自行列計機型及金額外,亦迄未就被告計算之統一發票、出口報單之機型及金額表示意見,致本院無從確定原告得請求之權利金之金額。茲命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週內再自行核計統一發票及出口報單之機型、金額陳報本院,繕本自行送達對造,並於上揭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意見,否則即依法處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