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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著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原 告 游元志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複 代 理人 黃建霖律師被 告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巫宗翰律師梁金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28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