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米雅各文化企業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乙○○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