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原 告 米雅各文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5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