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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著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原 告 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加藤衛訴訟代理人 吳楚楚複 代 理人 許郁琳複 代 理人 余承佳被 告 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嘉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陳世偉 律師劉曉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