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他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嘉賓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王中喆律師楊永芳律師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被上訴人 包小松
黃慶元方致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王中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爭議事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 年3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就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與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簽訂之單邊機械灌錄權表示契約第Ⅰ條第⑴款所稱「entrust 」(見本院卷第1 冊第43頁),是否即為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所稱之「授權」?兩造應於100 年3 月
7 日前,參照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之我國2006年著作權法第37條英譯文(Copyright Act 2007),網址:http://www.tipo.gov.tw/en/AllInOne_Show.aspx?path=2th=2577&guid=26944d88-de19-4d63-b89f-864d2bdb2dac&lac&lang=en-sen-u=255 ),以及「Black's Law Dictionary」2009年第9 版有關entrust 、exclusive license之定義(如附件所示),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被上訴人於99年6 月9 日所提之單邊機械灌錄權表示契約,缺少第Ⅲ至Ⅶ條之約定,被上訴人應於於100 年3 月7 日前提出完整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