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上更(三)字第3號上 訴 人 廣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芳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被上訴人 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齊露比(Ruby Zefo)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陳慧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五頁第十二行中關於「93年4 月1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8年5 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