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郭清松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邱珍元被上訴人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簡秀如律師陳初梅律師複代理人 黃紫旻律師
參 加 人 Zalman Tech Co.,Ltd法定代理人 李永弼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第174880號「展翼式散熱器」新型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9年度民專上字第54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且違反92年專利法第104 條第3 款規定等語(見本院卷第2 冊第14頁)。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