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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專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陳義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被上訴人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維群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馮博生律師汪光夏

樓複代理人 曾裕峯

賴怡文上訴人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上字第61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俊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