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張世達上列當事人間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有關專利權事務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智字第13號),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